國家糧食局召開會議佈置開展
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中紀委等五部門《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關於印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件精神,2010年7月27日,國家糧食局召開了開展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動員會議。局黨組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局黨組書記、局長聶振邦同志要求局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好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紮實做好這項工作;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任正曉同志出席會議作了動員講話;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局黨組成員、中紀委駐國家糧食局紀檢組長楊兵同志出席會議並提出了明確要求。
任正曉同志在動員講話中指出,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認真紮實做好這次“小金庫”治理工作。他強調,為做好本次專項治理工作,要建立糧食局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的協調機制,正確把握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的範圍和政策,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並要求各有關單位嚴格程序、不走過場,全面覆蓋、不留死角,注重自查、不存僥倖,嚴肅認真地把這次專項治理工作完成好。
糧食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局聯絡的社會團體和所屬有關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綜合)處長,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任正曉副局長在國家糧食局開展社會團體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動員會議上的講話
(2010年7月27日)
同志們: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在總結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經驗的基礎上,決定今年重點開展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6月12日,中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等五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28號),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五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29號),標誌著全國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入全面實施的階段。今天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按照中紀委等部門要求,對糧食局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現在,我先講幾點意見,最後請楊兵同志作重要講話。
一、充分認識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對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不僅對於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和執政能力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更是規範社會團體運作、營造良好經濟環境和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發展質量的必然要求。“小金庫”的存在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産的流失,而且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現象,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妨礙經濟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專門進行安排部署,這説明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問題是客觀存在的,有些問題可能還比較突出。因此,各有關單位要站在講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確保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高度,正確理解和把握糧食局開展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的現實意義,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認真紮實做好這次“小金庫”治理工作。
二、建立糧食局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的協調機制
局黨組對這次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高度重視,根據中紀發〔2010〕28號、29號文件要求,繼續保持糧食局去年成立的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機構和成員不變,即由我和楊兵同志擔任領導小組組長,成員由人事司、財務司、監察局等單位共同組成。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務司,具體協調糧食局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堅持去年專項治理工作中形成的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工作機制,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政策規定、工作方案、執行落實、重大案件移送等情況及時進行溝通,促進專項治理工作順利開展。
局屬各有關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都要完善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工作分工,落實責任主體,加強協調配合,主要負責同志要對本單位“小金庫”治理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有關工作直接負責,共同做好“小金庫”治理工作。
三、正確把握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的範圍和政策
糧食局的社會團體主要是指糧食局聯絡的中國糧食行業協會、中國糧油學會、中國糧食經濟學會等有財務收支活動的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是指局屬事業單位所屬的全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根據中辦、國辦及中紀委等部門的要求,凡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均納入專項治理範圍。治理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産。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會團體“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隱匿會費收入設立“小金庫”;截留行政事業性收費設立“小金庫”;截留捐贈收入設立“小金庫”;用資産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等名義或以假發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虛列其他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其他形成設立“小金庫”等。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轉移資産設立“小金庫”;以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等。
在治理“小金庫”過程中,各有關單位要從主要表現形式上尋找線索,深入挖掘,認真檢查。對於自查發現的“小金庫”,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薄,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其中,自查發現的賬外資金,要全數轉入單位符合規定的銀行賬戶,並按規定納入單位法定賬冊內核算;自查發現的賬外固定資産,要按取得時的原值登記單位固定資産,並按相應規定申報審批、進行賬務處理;涉及應上繳財政的,要按規定方式和程序向有關機關申報繳納。
“小金庫”治理工作要繼續落實舉報制度,注重發揮舉報作用。糧食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了舉報電話,受理舉報工作。各單位要正確理解,認真對待群眾舉報,也要結合本次治理“小金庫”工作的需要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發揮信訪、舉報作用。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要依法依紀從嚴懲處。
四、關於糧食局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安排
糧食局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到2010年底基本結束,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四個階段逐步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截至2010年7月底)。今天的動員會議之後,各有關單位要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糾階段(截至2010年9月底)。糧食局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要按照中辦、國辦及中紀委等部門文件要求,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全面覆蓋、不走過場,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各有關單位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儘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有關單位應于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格式向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有關規定報表和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自查自糾工作總體情況、自查覆蓋面、案件舉報情況、自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糾正情況等。
(三)重點檢查階段(截至2010年11月底)。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抽調專門力量,必要時還將聘請仲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認真組織開展重點檢查。
對社會團體的重點檢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行業性社會團體;二是有政府資助特別是有財政撥款、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特別是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社會團體;三是有舉報線索、社會各界反映強烈、財務會計工作基礎薄弱、工作走過場以及過去監督檢查存在問題的社會團體。
對糧食局部分事業單位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點檢查以下單位:一是投資鏈條較長、分支機構多的企業或單位;二是未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的表外資産金額較大的企業或單位;三是以前年度發現存在“小金庫”的企業或單位;四是有群眾舉報的企業或單位;五是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企業或單位。
(四)整改落實階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有關單位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産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産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關於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的處理原則
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本著“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各單位要全面理解政策、正確把握政策、善於運用政策。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支持自查和依靠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自查自糾工作,切實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免予行政處罰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和社會團體管理、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中辦、國辦《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希望各單位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能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中央政策精神,廣泛宣傳、深入動員,按照局機關制訂的實施方案,儘快落實具體措施,做到全面覆蓋,深入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自覺糾正、迅速整改,切實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
在專項治理工作期間,糧食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督促和指導,總結推廣好做法。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單位,及時給予批評並責令整改。
六、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
各單位在專項治理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産生問題的原因,強化源頭治理。完善制度,深化改革,突出綜合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一)加強警示教育。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小金庫”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切實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把自查自糾工作當作剷除腐敗溫床的重要舉措,抓緊、抓實、抓到位。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教育,增強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自覺性,進一步強化遵紀守法觀念和廉潔從政意識。
(二)注重綜合治理。各有關單位要統籌兼顧,實施綜合治理,確保治理實效。社會團體專項治理要與加快社會團體體制改革相結合,與清理亂收費、減輕企業負擔治理工作相結合,與理順社會團體與業務主管單位資産財務關係相結合,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工作相結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專項治理要與企業財務制度建設相結合,與深化改革、強化管理相結合,與企業負責人、職工薪酬有關規定相結合,與日常監督工作相結合等。
(三)構建長效機制。各有關單位在專項治理中要注重源頭治理,堅持標本兼治、糾兼併舉的原則,緊密結合查找薄弱環節,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從管理源頭深入剖析原因,進行全面梳理。要對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進行深入檢查,努力查找現行財務制度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缺陷,研究科學有效的對策措施,適時制定和完善現有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資金收支日常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和有效性。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預算公開和單位財務公開制度,完善內控和監督機制,增強預算、財務透明度。鞏固治理工作成果,切斷“小金庫”資金來源,建立和完善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同志們,“小金庫”治理工作中央重視、社會關注、責任重大、意義深遠。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這次會議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求真務實的作風,紮實做好“小金庫”治理工作,順利完成治理工作的各項目標任務,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