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9日電(記者 樊曦)國資委19日召開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會議,要求中央企業深刻理解中央治理“小金庫”的政策,認真開展“小金庫”自查自糾,並如實申報自查結果。
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會議上表示,中央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推動企業優化治理結構,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基礎管理,強化集團控制力,提升整體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自國資委成立以來,一直強調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嚴肅企業財經紀律、嚴禁設立“小金庫”,但在每年的財務決算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還是不斷發現一些企業存在私設“小金庫”的問題,有些企業還相當嚴重。“小金庫”問題不但影響了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進而影響到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造成了國有資産流失,損害了中央企業的形象。
按照中央關於“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指導思想,國資委組織的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政策十分明確。凡是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處罰,對在重點檢查中發現的“小金庫”,將從重從嚴追究責任。對頂風違紀新設立“小金庫”的,將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停職或免職,再按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按照國資委的規定,對以後年度檢查發現的“小金庫”,無論什麼時間設立的,均視為新設“小金庫”,除按照中央規定進行處理外,還要對集團負責人實施業績考核扣分或降級處理。
按照部署,從10月初到11月底,是中央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重點檢查階段。在中央企業全面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國資委將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情況,組織若干個檢查組,按照不低於中央企業戶數的20%、每戶企業不低於所屬子企業戶數的20%的比例確定重點檢查企業名單,深入企業開展重點檢查工作。
國資委確定重點檢查對象的範圍包括:一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在國民經濟中處於基礎和支柱地位的企業或單位;二是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企業或單位;三是投資鏈條較長、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或單位;四是未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的表外資産金額較大的企業或單位;五是存在大量境外滯留資金、自管社保資金以及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建立各類基金較多的企業或單位;六是以前年度發現存在“小金庫”的企業或單位;七是有群眾舉報的企業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