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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發佈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30日   來源:外匯局網站

    為支持境內機構“走出去”,滿足境外投資企業對境內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放寬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擴大對外擔保業務範圍。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被擔保人可以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係、凈資産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當是在境內依法註冊的法人機構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境外投資程序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可以是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二是放寬擔保人財務指標限制,降低被擔保人的盈利要求。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産與總資産的比例統一為不低於15%;被擔保人的凈資産數額應為正值,盈利要求由過去的不得虧損調整為過去3年中至少有1年實現盈利(資源開發類等長期項目可放寬長至過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

    三是調整對外擔保餘額指標的管理範疇和核定方法。銀行為境內、外機構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一併納入餘額指標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經批准可實行餘額管理。銀行對外擔保餘額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機構本外幣合併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産數額;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銀行辦理;企業對外擔保餘額指標或(和)外匯局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産的50%。

    四是明確銀行非融資性擔保的管理方式。銀行在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時,不受被擔保人凈資産比例和盈利狀況的限制,但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應為境內機構或由境內機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境外機構。

    五是取消銀行對外擔保履約核準,明確其他主體對外擔保履約程序。銀行對外擔保履約,可以依法自行辦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對外擔保履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逐筆核準,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

    《通知》簡化了對外擔保管理程序,明確了相關管理要求,有利於更好地促進境內機構“走出去”,有助於境外投資企業更好地獲取境內信用支持,有助於提高境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通知》健全了對外擔保相關的風險防範機制,優化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相關報表,有助於完善統計監測和風險預警,有助於完善國際收支風險調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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