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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山東招遠金礦重大火災事故通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1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
山東省招遠市玲南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8·6”重大火災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管一〔201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0年8月6日17時左右,山東省招遠市玲南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羅山金礦四礦區盲豎井12中段至14中段井筒電纜起火引發火災事故。事故發生時,井下共有作業人員329人,經全力科學施救,313人成功獲救升井(其中1人重傷),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玲南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隸屬於中礦金業有限公司(招遠市國有獨資企業),羅山金礦為豎井開拓的地下開採礦山,年採礦能力20萬噸。該礦井各種證照齊全有效。

    據初步調查分析,這起事故暴露出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基礎不紮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執行安全規程不嚴格,機電設備設施相對落後,且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等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産工作,避免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基礎管理,搞好安全標準化建設

    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健全完善並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責任制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類安全技術規程和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強化安全管理。

    要切實落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這起事故發生時,下井帶班的副礦長沉著應對,及時下達停産撤人命令,組織礦工撤離升井,有效降低了事故損失,充分説明了實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要把制定落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作為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明確下井帶班人員的範圍及其職責權限、每月下井帶班的次數、在井下工作時間、下井帶班的任務,以及考核獎懲辦法等,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礦領導在現場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障安全生産作為首要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産情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處置安全隱患,制止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停産、撤人。

    要切實加強現場安全檢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每月至少要組織一次以隱患排查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進行登記,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每季度要將排查情況向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要加大安全投入,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有兩個以上出口通往地面(盲井通往主運輸巷),明(盲)豎斜井必須有梯子間和行人通道。同時,要在規定時間內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

    要強化職工安全培訓。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100%持證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要全面推進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2011年1月1日以後換發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必須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2013年底前,所有金屬非金屬礦山要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

    二、加強通風和機電管理,嚴防中毒和火災事故發生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安裝主要通風機,建立和完善機械通風系統。要有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分鐘內使礦井風流實現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採用多級機站通風系統的礦山,主通風系統的每台通風機都應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

    地下礦山企業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築物等均應採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築,各種硐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誌和防火注意事項,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井下動力線、照明線、變壓器、電動設備等電器設備以及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阻燃材料,確保質量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常檢查,及時更新。新建礦井井下嚴禁使用木質支護材料,生産礦井主要井巷要逐步淘汰木質支護。嚴禁在井下吸煙,嚴禁在井下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做飯和採暖。

    三、堅決淘汰落後生産技術(工藝)及設備設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要逐步淘汰橫撐支柱採礦法、局部通風機非阻燃風筒、主要井巷木支護、主提升設備使用帶式制動器、凸輪式防墜保險裝置、非阻燃電纜和帶式輸送機、非礦用局部通風機、空場法開採人工裝載礦岩等落後生産技術(工藝)及設備設施。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淘汰落後生産技術(工藝)及設備設施的工作方案,明確淘汰目錄,限定淘汰時限。要將淘汰落後生産技術(工藝)及設備設施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和安全許可工作相結合,新建礦井設計使用以上生産技術(工藝)及設備設施的,一律不予通過“三同時”審批手續;對生産礦井,要責令限期淘汰落後生産技術(工藝)及設備設施,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産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産許可證,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四、深入開展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強化隱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集中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2010〕5號)精神,嚴厲打擊非煤礦山領域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並深入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治理。地下礦山企業要重點整治沒有正規設計,系統存在缺陷,每個礦井、每個生産水平(中段)、每個採場沒有兩個安全出口,頂板不穩固的採場沒有採取有效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設施,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頂片幫、防墜罐、防火災、防採空區塌陷、防爆破事故等措施不落實,沒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通風系統不完善,風質、風量、風速不符合標準,技術管理、現場管理不規範、不到位,未按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等問題;露天礦山要重點整治一面坡開採、掏採、不實行分臺階(分層)開採、邊坡和排土場工藝參數不符合設計規定,以及未建立邊坡和排土場監測系統等問題;石油開採企業要重點整治“三高”(高含硫、高産量、高壓力)氣田井控、含硫油氣田硫化氫監控、海洋石油防颱風(風暴潮)措施不落實等問題。以上問題一經發現,要責令企業立即停産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産。

    企業要經常認真地排查治理隱患。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重大隱患,要掛牌督辦,直至消除。

    五、加強應急管理,提高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要根據各類災害事故的特點,制定停電、反風、中毒窒息、火災事故等情況下的應急救援預案,明確避災逃生方案,並加強應急演練。要按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建立健全井下應急救援通訊聯絡系統,井口和採掘工作面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並經常檢查維護、及時更新。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自救、互救及應急處置的能力。要依法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生産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要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

    六、嚴肅查處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依規依紀嚴厲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責任人或實際控制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非煤礦山企業的礦長(經理)。要加大對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遲報、漏報、謊報特別是瞞報生産安全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促進礦山企業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並搞好自救,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並舉一反三,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産工作。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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