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商務部發佈2010年第47號公告,公佈了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存在傾銷,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精對苯二甲酸徵收反傾銷稅。
2009年2月12日,商務部應國內産業申請,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發佈了對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對苯二甲酸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立案公告, 2010年2月2日,商務部發佈了本案初裁決定。
自2010年8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2%—20.1%,實施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