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關於“煤礦和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産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的要求,為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系統(以下簡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全面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煤礦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重要性的認識
《通知》在深刻分析當前安全生産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和突出問題,準確把握安全生産客觀規律的基礎上,針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作出了全面細緻的部署,措施更加具體、責任更加明確、要求更加嚴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工作的綱領性文件。《通知》特別強調,要建立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同時對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提出了明確的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嚴格規定“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生産許可證”。各地區、各單位和廣大煤礦企業要迅速把思想統一到《通知》精神上來,充分認識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是堅持預防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綜合治理措施,是建設堅實的煤礦安全技術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從而進一步增強使命感、緊迫感,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快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目標要求
(一)建設完善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要加強系統設備維護,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範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值班、帶班人員責任,礦井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能夠迅速採取斷電、撤人、停工等應急處置措施,充分發揮其安全避險的預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規範》(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並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確保能夠實時掌握井下各個作業區域人員的動態分佈及變化情況。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發揮人員定位系統在定員管理和應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建設完善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30分鐘的自救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採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採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採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採掘工作面10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四)建設完善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採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開採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井下壓風管路要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突出礦井的採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要求設置壓風自救裝置。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要安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壓風自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五)建設完善礦井供水施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三通及閥門外,還要在所有採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員較集中的地點設置供水閥門,保證各採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提供應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強供水管路維護,不得出現跑、冒、滴、漏現象,保證閥門開關靈活。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六)建設完善礦井通信聯絡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井下通信系統,並按照在災變期間能夠及時通知人員撤離和實現與避險人員通話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採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以及採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井下避難硐室(救生艙)、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要積極推廣使用井下無線通訊系統、井下廣播系統。發生險情時,要及時通知井下人員撤離。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加強對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組織領導
各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落實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組織做好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要根據各礦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方案,明確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産安全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從人、財、物等各方面保證建設進度。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有針對性的措施,從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科學組織施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各煤礦企業要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並將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展情況每季度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各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紮實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要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原則,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制定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劃,並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險示範礦井;要組織專家開展技術指導,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工作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要及時總結推廣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經驗,並對進展較好的煤礦企業給予表彰。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劃上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四、加強對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管理
各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管理制度。要加強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並根據井下採掘系統變化情況,及時補充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要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系統維護,保證系統靈敏可靠。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聯合應急演練。要賦予企業生産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産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加強入井人員培訓,使其熟悉各種災害情況的避災路線,並能正確使用安全避險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
五、加強對建設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監管監察
各地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強化監督檢查,推動各煤礦企業按照規劃和方案加快建設進度。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納入監察工作重點,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嚴格監察執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要求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要結合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礦井在投入生産前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各地要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展情況的檢查,並將進展情況及時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各産煤市(地)、縣(區)和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