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民政廳制定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意見》,針對近年來城鄉低保工作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三個方面就進一步做好城鄉低保規範化管理提出了具體意見。
《意見》規定,要進一步完善低保對象認定制度。對於一個家庭成員中既有城鎮戶口人員、又有農村戶口人員的家庭,原則上可將在城鎮居住、不擁有承包土地(草場)、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家庭成員中的農村戶口人員可與其他家庭成員同時由戶主申請低保。對於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條件允許的,應首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然後再申請低保。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應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收入證明。原則上,戶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員應申請享受其戶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況也可隨戶主一起申請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請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應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證明;在規範家庭財産的類別和條件的問題上,要求各地將家庭財産作為認定城鄉低保對象的重要依據。
《意見》規定,在低保的申請受理上,規定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受街道或鄉鎮委託受理低保申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將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全部上交到街道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決定。青南等地交通不便、群眾居住分散的地區,要通過委託包村幹部每年定期進村入戶調查、核查等方式,建立健全低保受理程序。入戶調查要存錄原始資料。民主評議要規範、簡便,講求實效。
《意見》還規定,縣級民政部門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對於家庭收入無變化或者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復核一次;對於家庭收入處於經常變動狀態的,至少每半年復核一次,並要加強隨機抽查力度。州、縣民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開展本轄區內低保對象動態管理的政策指導和具體操作工作,嚴格按照有關精神,研究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要進一步完善分類施保制度。嚴格人員分類標準,不斷加大對已納入城鄉低保中的特殊困難人員的生活救助力度。(通訊員 劉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