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辦公室日前制定出臺《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制度(試行)》,以全面規範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
這項報告制度規定,Ⅰ級、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1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事發後2小時之內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首次報告,可以在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要迅速向國務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後的4小時。同時,將情況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相關地區。如果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級別一時難以確定,可按照事件發展趨勢的最高級別上報,由上一級政府酌情研判,但不得不報。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特大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按Ⅰ級、Ⅱ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時限執行。
內蒙古有關部門要求,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拓寬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渠道,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優勢和作用,要注意從互聯網中獲取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和社會熱點問題的信息,對其中反映的重要情況要及時核實,並視情況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要結合實際,採取建立開放的信息報告平臺等多種方式,接受公眾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為社會各方面的應急信息報告創造必要條件,所獲信息經核實後視情況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各地、各部門還要結合實際,在企業、社區、農村、學校等基層單位設立應急信息報告員,明確職責,建立暢通的聯絡方式。要建立健全風險隱患報告激勵機制,對報告有價值或産生實際效果的應急信息的,給予適當獎勵。
內蒙古有關部門強調,對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要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遲報、漏報以及報告質量特別差的,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給予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有意瞞報、謊報的,要作為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