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礦業權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確保礦業權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國土資源部9月14日發出《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並投入運行。
《通知》的主要內容: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快礦業權交易機構建設步伐。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建立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縣級原則上不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礦業權人的委託進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等相關的交易活動。
二是推進礦業權出讓轉讓進場公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交易機構,承辦編制出讓文件、發佈公告、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確認結果等。交易機構應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探礦權轉採礦權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政務大廳、門戶網站上公開,設立交易機構的還應在交易機構大廳中公開。
委託交易機構尋找受讓方和自行尋找受讓方的礦業權轉讓,一律在交易機構中公開交易,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簽訂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應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應當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在依法設立的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的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礦業權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三是強化對礦業權有形市場的指導和監管。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全國礦業權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礦業權有形市場管理實施辦法。省級(含)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上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對下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等。
《通知》還就落實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的保障措施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