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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鐵錘就廣西一煤礦提拔7名礦長助理的問題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4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近期,有媒體反映廣西一煤礦提拔7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礦長和幾名副礦長強調工作繁忙沒有時間下井監督。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針對這一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廣西這個煤礦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答:這個煤礦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是違反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的有關要求。國務院《通知》明確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二是違反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實施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三條明確界定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人員範圍,包括煤礦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2.問:對這個煤礦的做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準備怎麼處理?

    答:通過媒體了解到這一情況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研究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及時與廣西自治區有關部門溝通,要求立即組織核查,了解有關情況,對違反國務院《通知》精神和總局《規定》的行為要立即予以糾正,提出處理意見,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是由國家煤礦安監局一名副局長帶隊組成核查工作組赴廣西,會同廣西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如情況屬實,將依法依規對該礦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並將核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及時向全國進行通報,嚴明紀律,以儆效尤,防止弄虛作假,確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規定得到有效執行。

    三是國家安監總局和煤礦安監局在國慶節後將組織開展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規定執行情況的專項督查。督促檢查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和總局《規定》的情況,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法嚴肅處理。

    3.問:這個煤礦強調礦長和副礦長工作繁忙,不可能下井監督,您對此有什麼看法?

    答:這種説法是錯誤的,是在為他們不下井找藉口。

    大家知道,煤礦生産在井下,隱患出現在現場,作為煤礦的領導,不下井、不深入現場就不能掌握礦井安全生産的實際情況,就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種問題和隱患,特別是不能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産撤人指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通過對煤礦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煤礦領導不帶班下井,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違規違章行為不能及時制止,現場管理混亂,是造成煤礦事故多發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深入生産一線這是他們的工作職責所決定的,所以,國務院《通知》中明確規定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不可否認,確實有個別煤礦的領導特別是小煤礦的領導,他們不願意下井,以工作繁忙等種種藉口逃避帶班下井,或者突擊提拔所謂的“礦長助理”、“帶班礦長”替代礦領導下井帶班,這些做法都是極其錯誤的,必須立即予以糾正。

    另外,需要説明的是,我們已經考慮到部分煤礦領導班子職數不適應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且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要求,《規定》已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人員範圍擴大到了副總工程師,主要考慮是煤礦副總工程師熟悉全礦井的生産系統,具備帶班下井的知識和能力;明確煤礦副總工程師帶班下井,也有利於改善煤礦管理層的知識結構,提高煤礦管理人員的準入標準,提高煤礦管理層的專業素質。

    4.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採取那些措施,防止類似違規行為的發生?

    答: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是強化生産過程管理領導責任的重要措施,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産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必須緊抓不放,一抓到底。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這項規定能不能得到落實,關係到取信於民,關係到政府公信力。我們已經或正在採取以下措施,確保這項制度執行到位。

    一是煤礦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制度的執行效果關鍵在企業。我們要求煤礦企業集團和各煤礦要抓緊制定執行《規定》的具體辦法,明確責任、強化考核、嚴厲獎懲,特別要解決礦領導與工人“同下同上”等關鍵問題,煤礦帶班下井領導姓名要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月度帶班下井完成情況,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使這項制度得以科學運行和有效執行。

    二是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列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要建立健全各類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監督管理與考核考評機制,將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情況作為安全生産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要求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切實強化監察執法,把監督企業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作為履行煤礦安全國家監察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重點監察、專項監察計劃,通過嚴格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好《規定》要求,防止走過場,防止弄虛作假。同時,要嚴肅問責,煤礦企業未制定和執行礦級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的,要責令改正,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按擅離職守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要依法從重追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是要求地方各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要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必須依法從重處罰,切實維護《規定》的權威和尊嚴。同時,我們也希望新聞媒體進一步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對這項制度執行不力、效果不佳的地區和單位,予以曝光。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確保這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進而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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