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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健全調解制度:打開矛盾糾紛的"減壓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5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在積極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中,全國各地公安機關依託綜合治理平臺,在“大調解”工作格局下使調解工作更加科學、規範、高效,深受群眾好評。  

    改變公安調解“大包大攬”狀態

    緊緊抓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

    傳統的公安行政調解大包大攬的社會管理方式、以及群眾“有困難找警察”的思維定式,形成了無論是民事糾紛還是治安糾紛,派出所都要全部受理的局面。這不僅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工作效率,而且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群眾對公安機關的不滿,甚至導致矛盾的疊加和轉移,不利於社會穩定。

    中央政法委部署“三項重點工作”時指出,各地要全面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公安部要求,全國公安機關要全面落實中央綜治辦出臺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緊緊抓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通過強化組織領導、抓好分組工作、制定細化方案、積極開拓創新等一系列有力措施,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

    公安部要求,全國公安機關要深入排查涉及群眾家庭和鄰里之間的小矛盾、小糾紛,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綜合採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手段,及時化解各類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預防一般性矛盾糾紛轉化為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特別是信訪突出問題。發揮治安調解社會“減壓閥”作用

    2009年全國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共調解處理治安案件372萬餘起,佔查處治安案件總數的33.7%%

    2007年12月,公安部出臺《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從調解範圍、程序、形式等多個方面進一步規範治安調解工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對超越範圍調解、“和稀泥”式調解等問題進行通報;要求把調解優先的原則貫穿執法辦案全過程,積極運用公開調解和現場調解,推動派出所建立調解室,著力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創新工作思路,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有力推動“大調解”工作深入開展。江蘇、北京等地推行“公調對接”、“民調進所”等工作模式,依託綜合治理平臺,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化解社會矛盾,尤其是在派出所建立調解室,形成了“關口前移、預防為主、調解為先、促進和諧”的“大調解”格局。

    據統計,近3年全國治安調解處理的案件數年平均增幅達39.4%%,2009年全國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共調解處理治安案件372萬餘起,佔查處治安案件總數的33.7%%,充分發揮了治安調解社會“減壓閥”的作用,及時防止了一大批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矛盾糾紛化解新模式破解難題

    將從宏觀層面確立“大調解”工作格局,明確各部門工作任務和具體運行方式、案(事)件流轉程序

    “公調對接”、“民調進所”、“矛盾糾紛調解進社區”等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新模式的應用,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基層公安機關因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牽涉警力、制約公安主業開展的難題。更重要的是,信訪數量、民轉刑案件數量明顯下降,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滿意度提升,消除了很多不利於社會穩定的隱患。

    記者從公安部獲悉,為進一步推動公安機關行政調解融入“大調解”工作體系,深化“大調解”工作,將由中央綜治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委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從宏觀層面確立“大調解”工作格局,明確各職能部門工作任務和具體運行方式、案(事)件流轉程序;細化有關工作機制和操作規範,在提高社會矛盾化解效率的同時,進一步提高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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