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政法司負責人解讀
《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許可管理辦法》
2010年9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了《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國斌進行了解讀。
記者:我們了解到工業和信息化部最近出臺了《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許可管理辦法》,請問出臺該規章的意義是什麼?
李國斌副司長:鉻化合物産品的應用領域廣泛,涉及化工、鞣革、木材防腐、電鍍、有機合成、催化劑、醫藥、食品等諸多方面,是國民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原料。2009年,我國的鉻化合物産能超過37萬噸,産量達28萬噸,約佔世界總産量的30%,是世界上最大的鉻化合物生産國和消費國。
鉻化合物生産過程中的排放物(包括鉻渣、廢水和粉塵)中含有有毒的六價鉻,對環境危害大,對人體具有致癌作用。目前我國在鉻化合物生産建設方面存在秩序混亂、投資過快增長,鉻化合物生産工藝、生産設備和裝置達不到有關清潔生産和産業政策的要求,産業結構調整政策難以有效落實等問題。
為加強對鉻化合物生産建設活動的管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授權我部對鉻化合物生産建設活動實施許可管理。根據國務院412號令制定許可管理辦法,明確鉻化合物生産建設的各項具體制度,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鉻化合物生産對環境的污染、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推動鉻化合物行業結構調整與優化的需要。
記者:請問《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許可管理辦法》的制定過程如何?
李國斌副司長:2010年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在多次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辦法(送審稿)》並送政法司審查,政法司進行了審查,並會同原材料司對《辦法》設定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5月下旬,部組織召開了由中國無機鹽工業協會和國內11個鉻化合物生産企業參加的座談會,就《辦法》的適用範圍、《辦法》與産業政策的關係、《辦法》各項制度的合理性等問題進行了研究。
6月上旬,部書面徵求了發展改革委、環保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監總局5個國務院部門對《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各部門沒有提出原則性不同意見。
6月中下旬,部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了上海、山東、湖北等11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並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部外網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從意見反饋情況看,各方對《辦法》擬設立的制度沒有原則性不同意見。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
2010年8月13日,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草案)》。2010年9月14日,部公佈了《辦法》。
記者:最後,我們想了解一下《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具體設定了哪些制度?
李國斌副司長:《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鉻化合物生産裝置,應當依法取得《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許可證書》。同時,《辦法》界定了鉻化合物的概念,規定鉻化合物,是指以鉻礦、碳素鉻鐵等含鉻原料生産的鉻酸鹽、重鉻酸鹽、鉻酸酐等産品,以及利用鉻酸鹽、重鉻酸鹽或者鉻酸酐等生産的鉻鹽、鉻氧化物等産品。
申請《許可證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提交的材料。《辦法》明確了鉻化合物生産建設需要具備的條件,規定符合國家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規劃佈局、具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標準的鉻化合物生産裝置以及含鉻污染物治理和綜合利用設施、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等條件。同時,規定了申請《許可證書》應當提交企業申請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證明文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等材料。
受理許可的程序性規定。《辦法》規定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等程序性規定。
對鉻化合物生産企業的監督管理制度。《辦法》規定了被許可人應當每年按許可條件要求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告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自查情況報告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自查情況報告,由被許可人重新自查。
《許可證書》延續申請制度。《辦法》規定《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從事鉻化合物生産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予以審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准予延續換發新證。
法律責任。《辦法》第四章對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有利於《辦法》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