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微型企業扶持資金安全,近日,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市工商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微型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工作的通知》,出臺八項規定:
一是微型企業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並按規定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可開設銀行帳戶;二是開戶人必須按規定存入自有出資資金;三是微型企業的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以該賬戶辦理註冊驗資;四是微型企業籌辦期間,無論是否辦理註冊驗資,其臨時存款賬戶只收不付。五是微型企業收到財政扶持資金,半年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準登記的,由開戶銀行每季度末向當地工商部門提供相關賬戶信息,工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後,由當地財政局或授權支付單位出具通知,撤回財政扶持資金;六是微型企業應預先與開戶銀行約定,承諾自開立之日起1年內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撤銷和變更開戶銀行;七是微型企業使用財政扶持資金實行申報制,由微型企業向當地微企辦提交《財政扶持資金支付申請書》,開戶銀行憑當地微企辦簽署的意見支付財政扶持資金;八是對騙取、抽逃財政扶持資金的行為,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對微型企業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查詢和採取暫停結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