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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批轉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08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上海市政府批轉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
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府發〔2010〕3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設交通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與社會和諧穩定。保持房地産價格的合理和穩定,滿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費需求,讓經濟發展成果更廣泛地惠及全體人民,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近年來,中央不斷完善財稅、金融、土地等宏觀調控政策,對增加住房有效供給,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價和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最近,國家有關部門又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鞏固房地産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住房問題,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並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推進舊區改造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努力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各區縣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繼續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將加強房地産市場宏觀調控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指導和督查。要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七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家關於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鞏固調控成果,促進本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房地産市場調控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各商業銀行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並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定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

    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暫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政策。自本意見發佈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規定。對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産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産登記。

    五、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産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本市將積極做好房産稅改革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

    六、財稅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産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規定。要按照稅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徵率。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低於項目所在區域(區域按外環內、外環外劃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預徵率為2%;高於但不超過1倍的,預徵率為3.5%;超過1倍的,預徵率為5%。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産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七、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産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對2010年7月1日後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準作調整,即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並通過驗收。房地産開發企業憑主體結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

    九、著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寬廉租住房準入標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並努力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年內在中心城區和有條件的郊區全面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制訂相關配套措施,抓緊建設和籌措一批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二級舊裏以下房屋改造,有計劃地開展郊區城鎮危棚簡屋改造。全力推進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大型居住社區建設,今後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並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確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頃的計劃目標。積極開展大型居住社區土地儲備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完善土地供應制度,對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明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內容。其中,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還應明確套型面積。

    十一、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要加強項目規劃、建設、預售許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領項目工程規劃、建設、預售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規模和商品住房的預售規模不得低於3萬平方米。項目規模小于3萬平方米的,應一次性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産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對外銷售。銷售價格超出申報價格的,應再次報房管部門備案。

    十二、充分發揮上海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強房地産交易秩序監管,對房地産企業虛擬交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嚴肅查處房地産經紀機構與房地産開發企業聯手炒作、哄抬房價,從事國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産轉讓業務,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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