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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擬將5月12日所在周設為防災減災宣傳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09日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

    將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定為全省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周,破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施、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單位,最高罰20萬元,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在緊急情況下發佈臨震警報……《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近日起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0月20日,相關信息公布於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四川防震減災信息網。

    堅持工程防禦與社會防禦並重

    草案強調了防震減災工作以預防為主,明確提出堅持工程防禦與社會防禦並重的原則。省、市(州)和縣(市、區)政府都應當設立防震減災專項資金。同時,鼓勵、引導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群測群防工作隊伍和經費渠道。

    草案提出,我省擬將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定為全省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周。各級政府、機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都應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動員、組織全社會開展地震應急避難演練。

    此外,在已發佈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發現明顯地震臨震異常,情況緊急的,當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發佈48小時以內的臨震警報,同時向省政府及省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重大建設工程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上,草案明確,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可能産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省級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結果確定;學校、醫院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將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地震小區劃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值提高一檔,進行設計和施工。高速鐵路、地鐵、供水、供電、供氣、儲油等重要工程設施,應當建立地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避免或者減輕地震次生災害。

    單位破壞避難場所設施最高罰20萬元

    草案明確了對侵佔、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危害地震觀測環境,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破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施,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等行為的處罰。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法,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向社會發佈或者洩露地震預測意見,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虛報、瞞報災情造成嚴重後果等行為,也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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