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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發佈"六大系統"安裝使用和監督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2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避險
“六大系統”安裝使用和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管一〔2010〕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進一步提高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産保障能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安裝使用和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避險
“六大系統”安裝使用和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一、總則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以下簡稱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

    (三)地下礦山企業應按本規定要求期限安裝使用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並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各系統正常運行。

    (四)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礦山企業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安裝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安裝標準

    (五)監測監控系統。

    1.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1年底前建立採掘工作面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採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以及主要工作地點風速的動態監控。

    (1)一氧化碳傳感器設置。

    ①採用壓入式通風的獨頭掘進巷道,應在距離掘進工作面5-10m混合風流處和距離巷道出口10-15m回風流中各設置1個一氧化碳傳感器;採用抽出式通風的獨頭掘進巷道,應在風筒口與工作面的混合風流處設置1個一氧化碳傳感器;採用混合式通風的獨頭掘進巷道,應在距離掘進工作面5-10m混合風流處設置1個一氧化碳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挂,距頂板不得大於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風流處的一氧化碳傳感器應有防止爆破衝擊的防護設施。

    ②每個採場入口處應設置1個一氧化碳傳感器。

    ③掘進天井時,應按照獨頭掘進巷道的要求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④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應設定為0.0024%。

    ⑤一氧化碳傳感器的安裝,應做到維護方便和不影響行人行車。

    (2)風速傳感器設置。

    ①地下礦山各採掘工作面應設置風速傳感器。當風速低於或超過《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②礦井主通風機房應設置風速和風壓傳感器,實現對全礦井總風量的動態監測。

    2.開採高硫等有自然發火危險礦床的地下礦山企業,還應在採掘工作面設置溫度、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氣體傳感器。

    3.存在大面積採空區、工程地質複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壓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採空區穩定性、頂板壓力、位移變化等的動態監控。地下礦山企業應採用監測儀器或儀錶,對開採範圍內地表沉降量進行觀測。

    4.開採與煤共(伴)生礦體的地下礦山企業,應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對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測監控。

    5.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員的提升系統的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對井口調度室、提升絞車房、提升人員進出場所(井口、井底、中段馬頭門、調車場等)的視頻監控。

    6.監測監控系統要具有數據顯示、傳輸、存儲、處理、打印、聲光報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員定位系統。

    1.大中型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3年6月底前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當班井下作業人員數少於30人的,應建立人員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統。

    2.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應具有監控井下各個作業區域人員的動態分佈及變化情況的功能。人員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統應保證能準確掌握井下各個區域作業人員的數量。

    (七)緊急避險系統。

    1.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1年底前在每個中段至少設置一個避災硐室或救生艙。獨頭巷道掘進時,應每掘進500m設置一個避災硐室或救生艙。

    2.避災硐室或救生艙應設置在岩石堅硬穩固的地方。避災硐室應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氣體和井下涌水進入,並配備滿足當班作業人員1周所需要的飲水、食品,配備自救器、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器、急救藥品和照明設備,以及直通地面調度室的電話,安裝供風、供水管路並設置閥門。

    (八)壓風自救系統。

    1.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1年底前在按設計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按照為採掘作業的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建立完善壓風自救系統。

    2.空氣壓縮機應安裝在地面。採用移動式空氣壓縮機供風的地下礦山企業,應在地面安裝用於災變時的空氣壓縮機,並建立壓風供氣系統。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氣壓縮機。

    3.井下壓風管路應採用鋼管材料,並採取防護措施,防止因災變破壞。井下各作業地點及避災硐室(場所)處應設置供氣閥門。

    (九)供水施救系統。

    1.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1年底前在現有生産和消防供水系統的基礎上,按照為採掘作業地點及災變時人員集中場所能夠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統。

    2.井下供水管路應採用鋼管材料,並加強維護,保證正常供水。井下各作業地點及避災硐室(場所)處應設置供水閥門。

    (十)井下通信聯絡系統。

    1.地下礦山企業應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以及在災變期間能夠及時通知人員撤離和實現與避險人員通話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通信聯絡系統。

    2.地面調度室至主提升機房、井下各中段採區、馬頭門、裝卸礦點、井下車場、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主要泵房、主通風機房、避災硐室(場所)、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應設有可靠的通信聯絡系統。

    3.礦井井筒通訊電纜線路一般分設兩條通訊電纜,從不同的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備,其中任何一條通訊電纜發生故障,另一條通訊電纜的容量應能擔負井下各通訊終端的通訊能力。井下通訊終端設備,應具有防水、防腐、防塵功能。

    4.採用無線通訊系統的地下礦山企業,通訊信號應覆蓋有人員流動的豎井、斜井、運輸巷道、生産巷道和主要採掘工作面。

    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礦山企業應建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管理制度,設置專門人員進行管理維護。要根據井下採掘系統的變化情況,及時補充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十二)地下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通風工、區隊長、班組長、當班安全員等應攜帶便攜式檢測儀器,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範》(AQ2013-2008)的有關規定,對井下有毒有害氣體進行隨機檢測,對風速、風質等進行定期測定,發現和監測監控系統顯示數值不一致時,應及時進行調校。

    (十三)地下礦山企業應加強培訓,確保入井人員熟悉各種災害情況的避災路線,並能正確使用安全避險設施。

    (十四)地下礦山企業每年應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應急演練,並建立應急演練檔案。

    (十五)地下礦山企業每年應將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向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四、監督檢查

    (十六)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礦山企業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並將其納入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

    (十七)地下礦山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十八)新建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篇設計應包括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有關內容,無本規定要求內容的,負責組織安全專篇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予以審查批復。

    (十九)新建地下礦山建設項目自規定要求期限開始,沒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有關內容建設的,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予以通過驗收和批復。

    五、附則

    (二十)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二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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