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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16”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9日   來源:安監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團平禹煤電公司四礦
“10·16”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10〕177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0年10月16日6時許,河南省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平禹煤電公司四礦12190工作面發生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00余噸,突出瓦斯量約18萬立方米;當班入井276人,其中239人經及時搶救撤離安全升井,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事故發生時,該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在井下現場帶班,在組織撤離有關人員後同時升井。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溫家寶總理、張德江副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對事故搶險救援、善後工作、調查處理以及做好冬季安全生産工作、加強安全監管、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接到事故報告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駱琳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立即率工作組趕到事故現場,協助並指導地方做好事故搶險救援等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立即對相關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長郭庚茂率有關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全力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及善後處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10·16”事故國務院調查組已經組成並開展調查工作。

    經查,該礦核定生産能力30萬噸/年,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事故當日在12190工作面切眼施工瓦斯抽放鑽孔過程中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該礦存在違規違章等嚴重問題:一是發生事故的工作面曾于2008年8月1日在掘進機巷時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但該礦沒有真正吸取教訓,以致再次引發了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二是該礦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不嚴格、不認真,實施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沒有消除突出危險,在實施局部“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時發生突出事故;三是在採取施工防突措施期間,井下人員集中,勞動組織不合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這起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造成了巨大損失,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産各項規章制度。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切實落實10月13日全國安全生産(季度)視頻會議的安排部署,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産管理機制,嚴格安全生産責任考核,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狠抓安全基礎管理,紮實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現崗位達標、專業達標、企業達標,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等各項制度與要求,真正把煤礦安全生産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措施落實到基層、落實到崗位,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必須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健全防突機構,配足防突人員,落實防突制度。開採突出煤層時,必須做到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到位,必須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確保措施有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採掘設計和生産安排上,必須實施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必須為瓦斯抽採提供充足的時間和空間,將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納入礦井生産接續計劃安排,保證採掘生産活動始終在已消除突出危險的區域內進行,切實做到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採掘工作面在實施防突措施後,必須對所採取措施進行嚴格的效果檢驗,切實消除突出危險後,方可組織生産作業。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凡沒有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立即全部停産,強化措施落實,經效果檢驗達標後,方可生産。凡不能有效實施防突措施、不能切實有效控制突出事故的礦井,必須立即停止生産,依法予以關閉。

    三、必須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要求。要積極推進煤礦企業建立重大隱患整治效果評價制度,促使企業緊緊圍繞“一三一”專項治理行動,立足於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深化煤礦瓦斯、水害和火災隱患“三項治理”,全面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抓緊建立和完善重大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制度,隱患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效果專家評價制度及公告制度等等,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化、規範化,並進行效果評價和嚴格考核,務求隱患排查治理取得實效。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凡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産,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不能切實消除隱患的礦井,堅決依法予以關閉。

    四、必須切實加快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要求,加快礦井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礦井供水施救系統和礦井通信聯絡系統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步伐。要組織制定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劃,明確任務和責任,按期限建成和完善“六大系統”。在今年年底前所有煤礦必須完成礦井監測監控、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所有煤礦必須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突出工作面必須按規定建立壓風自救和緊急避險系統,否則不得進行採掘作業。要強化職工對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使用的培訓演練,提高職工避災能力。

    五、必須嚴格煤礦安全監管和執法。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分析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産狀況,抓住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嚴格安全管理和監管監察。要切實加強對煤礦企業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應急救援等方面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轄區內突出礦井開展重點檢查,督促煤礦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加強礦井技術管理、現場管理,切實把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

    六、必須嚴肅事故責任追究。對發生的各類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嚴肅認真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認真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切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要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規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煤礦企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事故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七、必須切實加強冬季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冬季煤炭需求旺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始終把安全生産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進一步突出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強化冬季安全防範措施。要堅決防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堅決防止其趕進度、追工期而忽視安全生産。要深入開展“打非”專項行動,堅決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保持對非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勢頭,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請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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