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中央政法委員會召開司法鑒定改革工作會議,研究了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的相關事宜。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就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有關問題對遴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記者:這次遴選出的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具體是哪10家機構?
負責人:這10家機構分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廣東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機構按部門順序,排名不分先後)。這10家機構的基本情況也同時向社會公佈。
記者:為什麼要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開展這項工作有何意義?
負責人:司法鑒定是司法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鑒定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司法行政權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共同維護並促進司法公正的基礎性制度。在當今訴訟活動中,證據是查明事實、證明事實和認定事實的基本依據。在眾多證據中,作為一種客觀化程度較高的法定證據,司法鑒定被視為最可靠、最有力的證據調查方法和司法證明的科技手段,這對於及時裁判、公正司法關係甚大。
2004年底,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以下簡稱中央21號文件),確定了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要求。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中央21號文件和《決定》對我國的司法鑒定管理體製作出了重大改革和調整。幾年來,司法鑒定管理工作得到切實加強,體制改革穩步推進,司法鑒定統一管理體制初步形成,司法鑒定機構開始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科學化的發展軌道。司法鑒定在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協助各級黨委和政府解決重大社會問題,及時化解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顯,社會影響越來越大,人民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同時,必須看到,隨著訴訟活動尤其是司法審判活動中涉及的大量問題越來越專業化、複雜化和綜合化,鑒定案件的疑難複雜程度越來越高、數量越來越大,司法活動尤其是審判活動對司法鑒定機構能力、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司法鑒定實踐中存在的多頭重復鑒定、久鑒不決等突出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對此,中央政法委員會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精神和《決定》,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深入調研基礎上,明確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要求。
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有利於解決當前在審判活動中存在的多頭重復鑒定、鑒定意見爭議等突出問題;有利於充分發揮資質高、能力強的司法鑒定機構的示範帶頭作用,推動司法鑒定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不斷增強司法鑒定的科學性、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鑒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務訴訟、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切實有效地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權威。
記者: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是如何産生的?
負責人: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工作按照“嚴格依法辦事、立足現有資源、統籌規劃設計、合理調整佈局和突出工作重點”的原則開展。遴選出的鑒定機構必須符合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具有高素質的專家型鑒定人隊伍和先進的儀器設備、通過國家級認證認可、具備完善的鑒定質量管理體系和完備的檢測鑒定工作管理制度、具有能夠滿足鑒定業務需要的資金保障、有10年以上良好業績以及遴選結果得到政法各部門共同認可等基本條件和要求。
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工作,是在中央政法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司法部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科技部共同組建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的。遴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自2008年開始,遴選委員會組織政法各部門和科技部共同制定了遴選辦法、評審標準和遴選工作方案。遴選工作自2009年開始,可分為三個階段:一是部門評審推薦。各部門在統一遴選辦法、統一評審標準、統一遴選程序、統一文件格式的基礎上,分別對其設立或登記管理的鑒定機構進行全面摸底排隊,在全國範圍內推薦了近百家符合推薦條件的鑒定機構參加評審。各部門分別組建專家評審工作組,通過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對推薦的鑒定機構進行綜合評價,經過層層篩選,確定推薦名單。二是專家統一審核。由遴選委員會辦公室在全國範圍內跨部門聘請同行知名專家組成專家審核組,嚴格按照遴選辦法和評審標準,分別對各部門推薦的鑒定機構的基本條件進行認真審核,確認是否具備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在此基礎上,專家審核組還對各機構具有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條件和能力的鑒定類別和鑒定事項逐一予以確認。三是遴選委員會研究確定。遴選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認真聽取遴選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遴選組織工作的彙報,審議專家審核意見,綜合各方面因素,在現有條件下,研究確定10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
在整個遴選過程中,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較好地完成了任務。遴選評審要求嚴格,程序嚴謹,過程公開公平,結果客觀公正。遴選出的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佈局結構和專業結構總體合理,基本涵蓋了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等三大類司法鑒定所包涵的全部鑒定類別和主要鑒定事項。
遴選工作,是對鑒定機構的專業帶頭人、隊伍建設、通過國家級認證認可的情況、機構規模、儀器設備配置、工作環境、質量管理、執業經驗、重大疑難和特殊複雜案件處理能力、鑒定機構公信力以及科研創新能力等方面進行的綜合性評價,其實質是對這10家司法鑒定機構以及相關鑒定類別或鑒定事項作出的資質評價和能力認定。具體而言,是指這10家司法鑒定機構及相關鑒定類別或鑒定事項的鑒定條件、鑒定能力達到了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和能力要求。在這個意義上也可稱其為“具有國家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因此,就司法鑒定行業而言,目前這10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相對具有更高的資質條件,並且在相關鑒定類別或鑒定事項的鑒定能力上具有比較優勢。
記者: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在審判活動中如何適用?
負責人:為了避免送檢案源過於集中,維護正常的鑒定秩序,充分發揮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在解決多頭重復鑒定中的積極作用,目前,中央政法五部門正在積極完善有關司法鑒定的程序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在訴訟活動中適用的相關問題。主要是:(1)根據中央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精神、《決定》和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各部門的法定職能和工作分工,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不變、機構性質不變、隸屬關係(管理關係)不變、職責任務和服務範圍不變。按照訴訟法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出庭作證並接受法庭質證。(2)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接受中央政法各部門和其他中央部門委託的重大疑難和特殊複雜案件的初次鑒定和爭議較大的重新鑒定。(3)對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需要重新鑒定的,可依法委託其他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4)在審判活動中,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與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平等。(5)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執業資格證書,宣讀鑒定意見,並對鑒定過程、鑒定依據和鑒定意見等進行陳述,如實回答法庭質詢和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有關提問。(6)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和保障司法鑒定人的訴訟權利,為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方便。在司法審判中,法庭應當在司法鑒定人接受質詢後,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和材料,對鑒定意見的依據是否充分,論據與鑒定意見之間有無矛盾等作出綜合判斷,最終決定是否採信其鑒定意見。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在司法鑒定活動中必須以優質的服務、可靠的依據和可信的結果,去贏得司法機關、訴訟雙方和社會的認可和尊重。
記者:如何保障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能力和水平?
負責人:建設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遴選只是手段和基礎。以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建設為新的起點,下一步遴選委員會的工作重點將轉到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建設發展和管理監督上來。
作為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最高的技術水平、最具公信力的專業技術人才、最完善的嚴格管理程序和制度。對此,為加強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建設發展,各主管部門要以遴選為契機,按照以評促建、重在提高的要求,進一步確定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建設目標和發展方向;進一步加大經費投入、人才引進和技術創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爭取國家專項投入和經費保障;進一步引導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在新的起點上,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持續發展,成為依法執業、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的典範,帶動全行業走上高起點、高水平、高質量的發展道路,推動司法鑒定行業實現科學發展。
鋻於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發揮著行業示範帶頭的重要作用,機構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部門必須以更嚴的要求、更高的標準和更有力的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將實行動態式管理,定期進行考核監督,對於不符合評審要求和標準的,將取消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稱號。
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是我國建立完善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在訴訟活動中充分發揮其在解決重大疑難、特殊複雜和多頭重復鑒定案件中的積極作用還需要一個適用的過程,需要大家的共同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