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對
可樂定控釋貼等5個品種藥品實施暫停銷售的通知
川食藥監市〔2010〕83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監測發現,廣告主在四川省發佈“可樂定控釋貼、西帕依麥孜彼子膠囊、活血鎮痛膠囊、參陽膠囊、通絡止痛膠囊”等5個品種的廣告宣傳中,擅自擴大藥品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療效承諾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為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暫停上述5個品種的藥品在四川省轄區內銷售(具體違法情況見附件1)。
省內各藥品經營單位應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該藥品。各市(州)局負責組織對轄區內的藥品經營企業進行檢查,發現進行銷售附件中所列藥品的企業,責令其暫停銷售,對拒不執行的進行封存扣押並抽驗。
本通告發佈後,相關企業應在原違法發佈媒體發佈更正啟事以消除影響,並在更正啟事發佈後正式告知我局,我局將依法作出解除暫停銷售的決定(見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責令暫停銷售的藥品及違法發佈藥品廣告情況一覽表
2、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除暫停銷售辦事須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責令暫停銷售的藥品及違法發佈藥品廣告詳細情況表
附件2: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除暫停藥品銷售辦事須知
發佈違法藥品廣告的企業向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解除暫停銷售時,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發佈違法藥品廣告的企業必須在原違法廣告發佈媒體的相同版面、相同時段發佈更正啟事。在報刊發佈更正啟事的字體不得小于4號字體,版面面積與原尺寸相同;刊登更正啟事的版面應當與原版面相同;在電視發佈的更正啟事的字體必須清晰可辨,同時更正啟事的全部內容必須通過旁白宣讀。被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暫停銷售2次以上的藥品,企業在媒體連續刊播更正啟事不得少於5天;
二、更正啟事應含以下內容:藥品名稱、生産企業名稱;更正啟事中必須明示“因廣告中含有不科學的表現功效的斷言,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被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暫停銷售的處罰”等具體內容;承諾今後不再發佈虛假違法藥品廣告(見範本)。
範本:
更正啟事
×××××××生産的××××(藥品名稱)在媒體上發佈藥品廣告時,因在宣傳中擅自擴大藥品功能主治範圍,廣告中含有不科學的表現功效的斷言,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被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在全省範圍內暫停銷售。為消除影響,我公司現發佈更正啟事,承諾今後不再發佈虛假違法藥品廣告。
×××××××公司
×年×月×日
三、企業在發佈最後一次更正啟事10天后向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解除暫停銷售的書面申請(蓋企業鮮章);
(二)法人委託書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更正啟事原件(平面廣告提供樣報,電視、廣播廣告提供光盤及媒體的刊播證明原件);
(四)企業的書面承諾書(承諾今後不再發佈違法藥品廣告)。
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企業提交的解除申請後,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檢查,對符合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解除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