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衛生部印發綜合醫院眼科等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7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關於印發綜合醫院眼科、耳鼻喉科
和皮膚科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醫療機構診療科目準入管理,我部組織制定了綜合醫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膚科基本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部分地區確因地域或服務需求等因素達不到本標準要求的,可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出規定,並報衛生部備案。本標準是各級綜合醫院申請眼科、耳鼻喉科、皮膚科診療科目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定、校驗相應診療科目的依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眼科基本標準(試行)

    一級綜合醫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單獨設置,與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執業。

    (二)單獨設置眼科的,應當設置眼科門診、眼科換藥/手術/治療室、眼科檢查室和5張眼科病床。

    二、人員

    (一)以五官科形式執業的,由具備5年以上臨床工作經歷和眼科基本技能的醫師負責診療工作,並由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護士1名負責護理工作。

    (二)單獨設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醫師,其中1名具有眼科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師;眼科醫護比應當為1:1以上。

    三、設備

    視力表、眼壓計、裂隙燈、直接檢眼鏡/帶狀光檢影鏡、色覺檢查表、眼科用球後注射針、淚道沖洗針、睫毛拔除鑷、手術床、手術燈、常規外眼手術器械等。

    四、規章制度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規定或認可的眼科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工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等。

    二級綜合醫院(含縣區級及部分地市級綜合醫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設有眼科門診與眼科病房。因醫療服務需求和醫療機構佈局原因,不需單獨設置眼科病房和門診的,可與耳鼻咽喉科共同設立五官科病房和門診。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張。

    二、人員

    (一)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1名具有眼科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二)每增加10張床位,至少增加4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每增加20張床位,增加的醫師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1名具有眼科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科室主任應當具有眼科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五)與耳鼻咽喉科共同設立五官科門診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醫師,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每床至少有0.5名護士。

    三、設備

    視力表、眼壓計、裂隙燈、直接/帶狀光檢影鏡、色覺檢查表、視野計、讀片燈、A/B超聲檢查儀、驗光儀、角膜曲率計、熒光眼底造影機、眼科用球後注射針、淚道沖洗針、睫毛拔除鑷、視網膜光凝激光設備、視網膜冷凍儀、手術床、手術燈、常規外眼手術器械、手術顯微鏡、顯微手術器械、眼內用電磁鐵。

    四、規章制度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規定或認可的眼科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工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等。

    三級綜合醫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設有獨立的眼科病房、眼科專科門診和專科手術室(可與非感染性手術科室共用)、獨立的驗光室、眼科檢查室、換藥室及治療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張。

    二、人員

    (一)至少有8名醫師,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每增加10張床位,至少增加5名醫師,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眼科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科室主任應當具備眼科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護士,其中每10張床至少1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設備

    (一)專科設備。

    視力表、裂隙燈、直接/間接檢眼鏡、眼壓計、驗光儀、房角鏡、三面鏡、視野計、眼科用A/B超聲診斷儀、眼科超聲生物顯微鏡(UBM)、角膜曲率計、角膜內皮細胞計數儀、眼科電生理儀、光學相干斷層掃描儀(OCT)、角膜地形圖儀、視網膜熒光眼底造影機、YAG激光儀、光凝激光設備、氬離子激光機、手術顯微鏡、白內障超聲乳化機、玻璃體切割機視網膜冷凍儀等。

    (二)基本設備。

    1.病房:氧氣、吸引器、壓縮空氣、監護儀及消毒設施、無障礙設施。

    2.手術室:手術床、麻醉機、監護設備(有創及無創)、眼科手術器械、無影燈、氧氣、負壓吸引設備等。

    3.具有開展眼科診療項目的其他設備。

    四、規章制度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規定或認可的眼科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工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標準(試行)

    一級綜合醫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單獨設置,與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執業。

    (二)單獨設置耳鼻咽喉科的,應當設置耳鼻咽喉科門診和5張耳鼻咽喉科病床。

    二、人員

    (一)以五官科形式執業的,由具備5年以上臨床工作經歷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醫師負責診療工作,並由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護士1名負責護理工作。

    (二)單獨設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醫師,其中具有1名耳鼻咽喉科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醫護比應當為1:1以上。

    三、設備

    音叉檢測設備、前鼻鏡、間接喉鏡、簡易光源、氣管切開包、專用的手術器械等設備。

    四、規章制度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規定或認可的耳鼻咽喉科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工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等。

    二級綜合醫院(含縣區級及部分地市級綜合醫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設有獨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門診。因醫療服務需求和醫療機構佈局原因,不需單獨設置耳鼻咽喉科病房和耳鼻咽喉科門診的,可與眼科共同設立五官科病房及門診。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5 張。

    二、人員

    (一)至少有4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每增加10張床位,至少增加4名醫師,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每20張床至少有1名醫師具有耳鼻咽喉科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科室主任應當具有耳鼻咽喉科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至少有4名護士,其中至少1 名具有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增加床位後,每床至少有0.5名護士。

    (五)與眼科共同設立五官科門診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醫師,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每床至少有0.5名護士。

    三、設備

    (一)專科設備。

    前鼻鏡、鼻內鏡、間接喉鏡、氣管鏡、食道鏡、支撐喉鏡、純音測聽儀、新生兒聽力篩查儀、腦幹誘發電位儀、聲導抗儀、手術顯微鏡、氣管切開包、專用的手術器械等設備。

    (二)基本設備。

    1.病房:氧氣、吸引器、壓縮空氣、監護儀及消毒設備。

    2.具有開展診療項目所需的其他設備。

    四、規章制度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規定或認可的耳鼻咽喉科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工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等。

    三級綜合醫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設有獨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耳鼻咽喉科門診、內鏡(鼻內鏡、纖維喉鏡)和臨床聽力檢測的場所。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20張。

    二、人員

    (一)至少有8名醫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耳鼻咽喉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每增加10張床位,至少增加4名醫師,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科主任應當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每床至少0.6名護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每10張床至少有1名護士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設備

    (一)專科設備。

    鼻內鏡、纖維喉鏡、手術顯微鏡、氣管鏡、食道鏡、純音測聽儀、聲導抗儀、聽覺腦幹誘發電位儀、微創手術動力系統、配套的微創手術器械、冷光源系統和工作站、其他專用的手術器械等設備。

    (二)基本設備。

    1.病房:氧氣、吸引器、壓縮空氣、監護儀及消毒設備。

    2.具有開展診療項目所需的其他設備。

    四、規章制度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規定或認可的耳鼻咽喉科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工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等。

皮膚科基本標準(試行)

    一級綜合醫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設有皮膚科診室。

    (二)床位:可不設皮膚科床位。

    二、人員

    至少有1名具有皮膚與性病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以及護士1名負責護理工作。

    三、設備

    應有真菌鏡檢等設備。

    四、規章制度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規定或認可的皮膚科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工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等。

    二級綜合醫院(含縣區級及部分地市級綜合醫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設有獨立的皮膚科門診,至少設2間診室、1間治療室和1間皮膚科檢查室。

    (二)床位:皮膚科病床至少3張。

    二、人員

    (一)至少有3名醫師,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膚與性病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增加床位後,每床至少有0.5名醫師。每10張床至少有1名皮膚與性病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每20張床至少有1名皮膚與性病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科室主任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門診至少有1名護士。病房護士可與其他專科護士共用,每床至少有0.5名護士。

    三、設備

    (一)專科設備。

    紫外線治療儀、CO2激光治療儀、微波治療儀、高頻電刀、液氮儲存罐、真菌鏡檢設備等。

    (二)基本設備。

    1.門診:消毒設備,搶救車或搶救櫃等。

    2.病房:氧氣、吸引器、監護儀及消毒設備。

    四、規章制度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規定或認可的皮膚科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工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等。

    三級綜合醫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設有獨立的皮膚科門診,至少設2間診室、1間治療室和1間皮膚科檢查室。

    (二)床位:皮膚科床位至少10張。

    二、人員

    (一)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膚與性病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2名具有皮膚與性病專業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二)每增加10張床位,至少增加4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膚與性病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科室主任應當具有皮膚與性病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每床至少0.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護士具有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每10張床至少有1名護士具有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設備

    (一)專科設備。

    必備設備:伍德燈、紫外線治療儀、CO2激光治療儀、紅外線治療儀(包括氦氖激光或半導體激光)、手術床、無影燈、顯微鏡、潔凈臺、真菌培養箱等設備。

    (二)基本設備。

    1.門診:消毒設備,搶救車或搶救櫃等。

    2.病房:氧氣、吸引器、監護儀等。

    3.手術室:手術床、急救設備、皮膚外科手術器械、紫外線消毒燈、無影燈、必備的消毒設施。

    4.開展診療項目所需的其他設備。

    四、規章制度

    和中官科眼科的,至少應當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規定或認可的皮膚科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護理工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等。 

 
 
 相關鏈結
· 國務院參事到衛生部調研公立醫院改革試點進展
· 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成立大會在京召開
· 衛生部:醫院臨床路徑管理可控制不合理醫療費
· 衛生部11日在京召開加快公立醫院改革工作座談會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