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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就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答外商提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8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陽光交易 透明公開
——國土資源部開發司負責人就
《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答外商提問

    11月16日下午,在天津舉辦的2010中國國際礦業大會分論壇上,國土資源部礦産資源開發管理司負責人(簡稱負責人)就中國礦業權管理政策新進展進行了解讀。其中,針對外商關注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作了解讀,並就其中有關礦業權交易過程中的實際操作問題回答了外商提問。

    外商:《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中要求,2011年3月底前中國將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並投入運行。對原有批准的礦業權項目和正在轉讓過程中的礦業權項目,是否執行原來的政策?是否要到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辦理礦業權轉讓手續?

    負責人:《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簡稱145號文)是2010年9月14日印發的。出臺這個文件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推進礦業權審批公開透明,確保礦業權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該文件的核心內容主要有:

    一是建立機構。要求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建立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縣級原則上不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礦業權人的委託承辦或鑒證礦業權出讓轉讓等相關的交易活動。在建立機構的方式上,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採取新建、在已有事業單位增加職能或利用土地有形市場、政府建立的産權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方式加快建設礦業權有形市場。

    二是要推進進場公開。有三種情況:第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一律進場公開操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交易機構,承辦編制出讓文件、發佈公告、組織實施招拍挂、確認結果等具體工作,並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第二,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探礦權轉採礦權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一律進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政務大廳和門戶網站和交易機構大廳中公開。第三,礦業權轉讓的,一律進場鑒證,公開交易,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簽訂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應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三要加強管理。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全國礦業權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轄區礦業權有形市場管理辦法。省級(含)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

    145號文件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並投入運行。

    在《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印發前,部分省(區)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方面已經作了有益探索,目前中國有一半省份先後建立了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或利用相關交易場所公開交易活動。考慮到目前尚未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省(區)要建立該機構還需要一定時間,為此145號文規定“各省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並投入運行,從2011年4月起,礦業權轉讓項目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中公開交易,即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對於2011年3月底前的礦業權轉讓項目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外商:在礦業權轉讓過程中,交易轉讓費有沒有國家統一標準?由於風險勘探是高風險的投資,許多國家為了鼓勵風險勘探投資,探礦權轉讓交易過程中政府是不收費的。在中國會不會有些地方政府大大提高收費標準,作為政府一項新的財政收入?如果這樣對商業勘探投資環境不利。

    負責人:145號文規定“礦業權交易機構承擔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鋻於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國家並沒有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由省級部門進行制定。需要説明的是,交易機構收取的交易服務費屬於經營性工本費用,用於與市場服務有關的加強交易管理、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方面的支出,不應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收費標準要根據服務內容合理確定,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外商:兩家合作單位商定的合作方式,需要到交易大廳公開交易。如果有第三家出高價,是否就得給第三家,相當於和招拍挂一樣?對出讓方和受讓方有沒有優惠政策?

    負責人:礦業權轉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民事行為,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可以自行尋找受讓方,也可以委託交易機構以招標、拍賣、掛牌或其他方式尋找受讓方。不論以何種方式找到受讓方,轉讓人和受讓人要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目的是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兩家合作單位商定了合作方式,在交易機構簽訂轉讓合同後進行公示,在此期間如果有出價高者,是否另外選定受讓方完全由雙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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