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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個部門發《綱要》指出: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8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印發《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規劃綱要》
指出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要求,從源頭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活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要求,近日,由中宣部、中央維穩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31個部門組成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定印發了《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規劃綱要(2010—2015年)》(以下簡稱《綱要》)。《綱要》指出,要充分發揮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推動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有效展開,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全國各地開展了一系列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有力推動了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順利開展,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非法集資案件居高不下,從源頭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活動勢在必行。《綱要》指出,各成員單位要引導社會公眾不斷增強法制觀念,深刻認識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增強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樹立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的基本觀念,培養正確的投融資理念,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不斷擴大宣傳教育工作覆蓋面,增強宣傳教育效果,營造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良好氛圍;推動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建立上下聯動、行之有效的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體系,有效推進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保護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此外,《綱要》還從健全工作機制、加強新聞宣傳、強化行業宣傳、加強社會宣傳、加強警示教育、加強廣告監管、注重網絡引導、創新方式方法、做實教育培訓等方面提出了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務。

    據悉,自1998年至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包括原國家工商局)先後下發4個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機關查處企業以招商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資行為,在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監管。目前,非法集資活動主要以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為常用手段。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徵: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以貨幣形式為主,還包括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從目前案發情況看,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涉及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産經營四大類。非法集資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參與者不僅遭受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同時,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綱要》指出,各級工商機關要加強對廣告的審查、監管以及對新聞媒體廣告的監督,建立完善廣告指導監測、公告、案件查處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監督協作機制,依法查處非法集資廣告。此外,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深入淺出、鮮活生動的宣傳方式,動員、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運用反面典型開展警示教育,通過以案説法,用非法集資典型案例製作警示教育宣傳片、案例彙編等宣傳材料,教育廣大群眾遠離非法集資;針對不同區域、行業和社會群體,通過在廣大農村、城市街道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設置宣傳欄、張貼宣傳畫,向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地區和敏感人群發放宣傳手冊,集中投放公益廣告,向手機用戶發送公益短信等方式進行風險提示,有重點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特別提醒廣大群眾,根據法律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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