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
安全生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政法〔201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依法維護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産的監督權,促進安全生産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加快推進全國安全生産狀況根本好轉,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意義。安全生産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關係改革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加強安全生産工作,加快推進安全生産形勢根本好轉,需要全社會的廣泛支持和積極參與。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是落實《國務院通知》的重要舉措,是實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是保障職工群眾民主權益的重要途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安全生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重要性的認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政策措施上大力支持,認真負責地處理好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中反映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不斷推進安全生産工作。
(二)工作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三貼近”原則,積極創造有利於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濃厚氛圍;進一步增強接受各方面監督的自覺性,充實監督內容,暢通監督渠道,建立健全推進安全生産監督工作的互動機制;加強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有力有效地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規範新聞發佈制度,及時公開發佈有關信息;高度重視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做到善用媒體、善待媒體、善管媒體,增強監督效果,推進安全生産,為加快實現安全生産狀況根本好轉提供良好的社會輿論支持。
二、主動發佈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監督
(三)完善安全生産新聞發言人制度。針對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有關安全生産熱點問題,各級新聞發言人要及時發佈信息,主動接受新聞媒體採訪,通報情況,分析形勢,闡釋政策,加強正面輿論引導。
(四)規範信息發佈內容。堅持與政務信息公開相結合,認真梳理對外公開發佈事項,突出安全生産重大決策部署及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情況、重點項目建設情況、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的救援和查處情況、群眾舉報和新聞媒體反映的熱點問題,以及安全生産“黑名單”等內容。要本著實事求是、及時主動的原則,公開發佈,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
(五)認真做好安全生産控制指標實施情況的公告發佈。按規定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告安全生産控制指標實施進展情況。加強與有關新聞媒體的聯絡,在主流媒體公開發佈。在認真做好月通報、季發佈、年考核的基礎上,要通過當地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相關信息。
(六)切實做好生産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結果的公告發佈。按照事故查處的權限和責任,堅持分級查處督辦的原則,做好各類生産安全事故查處情況的專項檢查、信息匯總、宣傳報道,及時發佈事故處理結果。對事故查處不到位、責任追究不落實的要公開曝光。
三、創造有利條件,暢通監督渠道
(七)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加強與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溝通與協調,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産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斷完善安全生産措施,加強安全管理,切實保障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八)深入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完善生産安全事故災難現場報道應急工作機制,堅持及時準確、公開透明、有序開放、有效組織、正確引導的原則,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要求,第一時間公佈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及時發佈救援進展等方面的信息,切實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九)健全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安全生産監督機制。不斷擴大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公眾參與範圍,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情況、參與監督;引導加強企業內部監督,保障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産的監督權,鼓勵職工群眾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注重總結推廣有關地區和單位加強安全生産監督工作的經驗做法,提高監督實效。
(十)擴大實施監督舉報途徑。加快擴大全國統一的“12350”安全生産舉報電話的設立覆蓋面,確保專人值守,並認真做好信息接報,及時核查舉報內容;通過設立專門電子舉報信箱,或公開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相關專職人員的聯絡方式,在本系統網站開設網絡留言板、有關論壇等方式,暢通社會公眾和職工群眾舉報渠道。
(十一)做好安全生産接訪工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來信來訪處理接待工作,認真蒐集、整理、匯總來信來訪內容,重大事項即接即報,並按照工作程序,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問題整改。
四、做好整改信息反饋和監督落實工作
(十二)加快推進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安全生産信息化建設,關注有關媒體和網絡對安全生産工作的報道、監督、評論和建議,高度重視社會和輿論對有關重大隱患和事故查處情況的反映和監督,及時蒐集、整理和分析,按程序做好報告、督辦工作,並公開發佈處理結果。
(十三)建立完善輿論監督反饋機制。對新聞媒體有關安全生産工作的批評性報道,要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實事求是地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並在報道後的2周內,將整改結果或查處進展情況向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反饋。
(十四)及時反饋舉報信息。對群眾舉報或新聞媒體監督的事項實行登記制度,落實信息核查責任,並及時反饋查處情況。對經查實的舉報事項,要及時按規定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獎勵,並對舉報人相關信息嚴格保密。
(十五)正確對待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有關媒體反映的事項、觀點等持有不同看法的,要依法依規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公告等方式説明情況。要不斷完善與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溝通機制,創造良好的監督環境。
(十六)加強對主管媒體輿論監督工作的指導。不斷完善輿論監督工作機制,增強輿論監督的準確性和客觀性,為安全生産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輿論支持。加強新聞從業者職業操守教育,嚴格遵守新聞工作法規制度,嚴禁“有償新聞”,確保輿論監督的公平、公正。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