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責任範圍如何劃分,新舊辦法如何銜接,代理機構申請資格認定的時間是否固定……為進一步貫徹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做好新舊辦法的銜接工作,財政部日前出臺了《關於認真做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10】133號,以下簡稱《通知》),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明確。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于近日出臺的《通知》針對財政部第61號令的實施,對具體操作中的許多問題作了詳細説明。並通過10余張表格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樣式、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及代理機構的承諾函等進行了統一和規範。
根據《通知》,從今年12月1日起,財政部將定期集中對甲級代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代理機構申報材料的遞交時間為每年6月1日、11月1日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規定,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需要登錄中國政府採購網的“資格申請”專欄進行申報。同時,需將相同的書面申報材料加蓋公章報送財政部,申請有效時間以收到書面材料時間為準。乙級資格認定工作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確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代理的業務範圍包括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採購項目代理業務及政府採購諮詢服務業務。
針對新舊辦法的銜接問題,《通知》明確,凡資格證書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間到期的甲級代理機構,財政部將繼續接受資格申請,並按第61號令進行資格審查認定。對乙級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的時間,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此外,對於已按原《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31號令)取得政府採購審批或確認資格的甲級機構,其證書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有效期結束後,符合第61號令規定申請甲級資格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不需要重新申請乙級資格。
根據《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需負責對京外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是否具有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確認審核,並向財政部出具審核意見;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則需定期向申請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機構人員進行培訓,對通過培訓的人員出具相關培訓證明。
據悉,為解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財政部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與《通知》一同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06〕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