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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印發《全國性經濟林産品節(會)管理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3日   來源:林業局網站

    今後,申辦全國性經濟林産品節(會)必須由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提前一個年度申請,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這是國家林業局近日印發的《全國性經濟林産品節(會)管理規定》關於申辦程序的規定,該規定還細化了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組團參加節會的省份數量最低限等。

    規定指出,全國性經濟林産品節(會)可由國家林業局與省(區、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中國經濟林協會、中國竹産業協會等協會及省(區、市)林業廳(局)可協辦。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均可申請承辦全國性經濟林産品節(會)。申辦城市應提前一個年度申請承辦全國性經濟林産品節(會),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申辦條件要求,申辦城市應有被命名的國家級或省級經濟林行業龍頭企業,或者中國名特優經濟林之鄉,或者區域性經濟林産品批發市場。按照申辦程序,申辦城市提出申請報告,徵求所在省(區、市)林業廳(局)意見,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函送國家林業局;國家林業局造林綠化管理司負責對申報材料、申報條件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並徵求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意見後,提出是否同意申辦城市承辦的初審意見,上報審定。

    按照規定,組團參加全國性經濟林産品節(會)的省份數量原則上不應少於相應經濟林産品主産省的2/3。

    據了解,國家林業局于2002年11月28日發佈了《關於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産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此次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旨在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全國性名特優經濟林産品節(會)活動,促進經濟林産業又好又快發展。該規定自2010年11月24日發佈之日起執行。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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