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查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情況的通知
財監[2010]112號
有關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財政部駐北京、天津、黑龍江、上海、寧波、安徽、山東、深圳、寧夏、湖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0]10號,以下簡稱《薪酬審核辦法》)等法規規章,為進一步督促金融企業規範高管薪酬管理,財政部決定組織部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對部分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時間
本次檢查對象主要為中央金融企業,具體包括: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華融資産管理公司、長城資産管理公司、東方資産管理公司、信達資産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太平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集團)公司、人民保險集團股份公司、銀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團公司、光大(集團)總公司、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檢查時間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檢查的範圍和內容
(一)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範圍包括:金融企業專職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金融企業按規定確定的其他負責人。
(二)基本年薪測算情況。基本年薪調節系數計算是否準確;基本年薪分配系數確定是否符合《薪酬審核辦法》。
(三)績效年薪測算情況。金融企業是否按照財政部批復的2009年度績效考核得分計算績效年薪倍數;金融企業是否按照內部年度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考核浮動系數。
(四)薪酬兌現情況。金融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之和的增長幅度是否不超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基本年薪是否合理按月分攤和支付,績效年薪是否在年度考核結束後根據考核結果一次性提取,是否延期兌現50%以上。
(五)福利性收入情況。金融企業為負責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各項社會保險等,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失業保險是否按規定計算和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否符合規定、執行封頂政策等;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是否從基本年薪代扣。
(六)監督與管理情況。是否根據《薪酬審核辦法》履行決策程序;金融企業負責人崗位變更、離職、免職、退休的,是否按規定轉出工資關係或調整薪酬標準;金融企業負責人是否在規定的企業薪酬之外領取貨幣收入或福利性收入,是否在下屬企業兼職領取薪酬;金融企業下屬全資、控股金融企業是否按規定執行《薪酬審核辦法》。
三、檢查工作要求
(一)被查單位應對高管薪酬進行認真清理,據實填報相關報表,在檢查組進點前準備好工資薪酬等相關資料。
(二)被查單位應積極配合檢查工作,指定檢查聯絡人,提供必要工作場地,對檢查情況進行認真核實並予以確認,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三)各專員辦要加強檢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嚴格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等規定,規範檢查工作程序,自覺遵守保密規定,廉潔自律,在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財政部。各專員辦要確保檢查情況事實清楚,發現的問題定性準確,並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上報財政部處理。
財政部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載: 檢查分工.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