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認真貫徹執行《規定》,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對於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健全完善責任制、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制,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幹部管理和監督,推進黨的建設科學化的重要途徑。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黨的建設科學化”這一戰略任務。推進黨的建設科學化,就是要以科學理論指導黨的建設,以科學制度保障黨的建設,以科學方法推進黨的建設,把黨的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建立健全並不斷完善幹部管理和監督制度,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黨內監督制約機制。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建立,把組織監督、紀檢監督和審計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為監督和考核幹部提供了重要依據,使黨內監督制度更加完善,監督手段更加有效。
多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幹部管理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黨的十六大提出,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督,發揮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的作用。黨的十七大提出,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胡錦濤總書記曾指出,要研究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先行試點,逐步推行。溫家寶總理強調,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成為一項制度,這也是對國家負責、對幹部愛護的一種體現。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兩個《暫行規定》),標誌著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監督制度全面推開。各級黨委和政府都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全國目前有97%的省(自治區、直轄市)、93%的市(地、州、盟)和91%的縣(市、區、旗),設立了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各級審計機關每年投入經濟責任審計的力量佔40%以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幹部管理和監督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據統計,1998年以來,審計機關對41萬多名領導幹部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各級黨委、幹部管理、紀檢監察部門參考審計結果,依法依規依紀對4%的人員給予免職、降職、撤職和其他處分。同時,一大批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工作實績突出的領導幹部,因審計結果反映較好而受到肯定、表揚和提拔使用。
二、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是促進領導幹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和盡責情況為重點,以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對領導幹部進行審計和評價。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特別是對重點部門、關鍵領域和重點企業領導幹部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一方面有利於給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客觀準確的信息,反映經濟運行的真實情況,促進制定和實施科學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客觀評價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幹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依法行使權力、有效履行職責。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來看,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對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領導幹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思考、規劃和部署經濟工作,避免“越位”、“缺位”和“錯位”,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經過多年的發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得到深化。在檢查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的同時,更加關注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等。為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預防、揭示和抵禦的“免疫系統”功能,審計機關堅持把查處問題與促進整改、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相結合,堅持用制度化建設促使領導幹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經營,並針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提供重要參考依據。據統計,1998年以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由領導幹部直接責任造成的違規違紀和損失浪費問題金額684億多元,向各級黨政領導提交各類報告和信息40多萬篇。
三、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對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重要措施。從近年來揭露出的腐敗案件看,一些領導幹部違法亂紀問題大量發生在經濟領域,特別是在融資貸款、土地批租、項目審批、工程發包、國企産權股權轉讓等方面搞權錢交易。綜合分析這些問題産生的原因,都與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的少數領導幹部沒有正確行使權力、認真履行職責有關,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對這些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促進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引導領導幹部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嚴肅財經法紀,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1998年以來,經濟責任審計查出領導幹部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及侵吞國有資産等個人經濟問題金額20多億元,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7200人。
《規定》的頒布實施,就是要適應反腐倡廉鬥爭的新形勢,按照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能作用,促使各級領導幹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同時,通過深入分析違法違紀行為背後的深層次原因,查找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著眼防範,強化監督,健全制度,促進更好地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規定》的頒佈施行,對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經濟責任審計是伴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産生和發展起來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上尚無先例可循,其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後期到1999年,審計機關以承包經營兌現公證審計、廠長經理離任審計為核心,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嘗試和初步探索,為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第二階段是1999年至2006年,兩個《暫行規定》頒布後,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審計普遍開展,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審計範圍不斷擴大,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全面開展,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發展的關鍵時期。第三階段是2006年到現在,經濟責任審計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地廳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審計得到廣泛開展,省部長審計試點範圍不斷擴大並有序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審計進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在制度機制、技術方法、效果效能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規定》在總結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界定了領導幹部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規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內容、評價、報告和結果運用等方面。《規定》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和科學化奠定了基礎,必將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發展産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各級審計機關要認真學習、大力宣傳、深刻領會《規定》的精神實質,扎紮實實地貫徹執行,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國有資産管理等部門緊密協作配合,深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僅要著力發現問題、揭示問題,關注制度、機制性問題,關注普遍性、苗頭性問題,關注民生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更要積極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幹部管理和監督、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中的“免疫系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