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吉林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見》,提高高齡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經吉林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全省建立8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制度。近日,吉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通知,對津貼發放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和規定。
發放範圍是,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80-89周歲的城鄉低保老年人和9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標準:80-89周歲的城鄉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不少於50元的生活津貼;90-99周歲的城鄉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不少於100元的生活津貼;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不少於300元的生活津貼。津貼發放工作從2010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
各級老齡工作部門按照《吉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負責百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的發放;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其他年齡段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的發放。各地應普遍採用銀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發放。如各地現行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政策執行範圍和發放標準大於和高於《通知》確定的範圍和標準,可按原政策執行。(生柳霖 孫春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