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全國民族醫藥近期重點工作實施方案
(2010—2012年)的通知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以及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文件精神,落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國家民委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切實加強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中醫藥發〔2007〕48號)的各項工作部署,進一步推動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現制定2010年至2012年全國民族醫藥近期重點工作實施方案。
一、推進民族醫醫院基礎條件建設
(一)在公立醫院改革中合理規劃發展民族醫醫療機構。民族地區試點城市根據公立醫院改革的總體要求,在開展公立醫院佈局與結構調整工作時,將政府舉辦的民族醫醫院作為公立醫院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其中,未經省級衛生、民族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撤銷、不合併、不改變民族醫醫院的性質。尚未設置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民族地區,各級衛生、民族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民族醫醫院或民族醫門診部。
(二)加強民族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中央安排專項資金有計劃加強現有政府舉辦的民族醫醫院基礎設施條件建設,切實改善就醫條件。對已經納入國家民族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單位的民族醫醫院、納入地市級以上重點中醫醫院建設項目的民族醫醫院以及納入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縣中醫醫院建設項目的民族醫醫院,按照項目建設要求完成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地方政府加強吉林省延邊朝醫醫院建設、新建四川省藏醫醫院。
在民族醫醫院改擴建時,重點加強民族醫藥特色優勢突出的臨床科室基礎條件建設,配備現代診療設備及中醫、民族醫診療設備,在環境形象上體現民族醫藥文化風格與特色。
二、加強民族醫醫院內涵建設
(三)加強重點民族醫醫院建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完成第一批10所重點民族醫醫院項目建設的基礎上,遴選10所民族醫醫院開展第二批重點民族醫醫院項目建設,建成一批民族醫特色突出、專科優勢明顯、臨床療效顯著、管理規範科學、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重點民族醫醫院。
(四)繼續開展民族醫專科(專病)建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完成已確定的48個民族醫重點專科(專病)項目建設基礎上,再遴選30個民族醫專科(專病)進行重點建設。梳理民族醫重點專科(專病)優勢病種診療方案並加以推廣。
(五)建立民族醫醫院考核評價制度。結合各民族醫的特點,制定民族醫醫院評價標準,逐步建立鼓勵民族醫醫院保持發揮民族醫藥特色優勢的考核評價制度。
三、發揮民族醫藥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中的優勢與作用
(六)加強基層醫療機構民族醫科建設。通過實施國債項目鄉鎮衛生院建設、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中心鄉鎮衛生院建設項目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項目,在民族聚居區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設立民族醫科,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
(七)配備基層民族醫藥人員。民族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通過免費訂單定向培養、民族醫師帶徒、向社會招聘等方式,為民族地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配備民族醫藥人員。
(八)篩選推廣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開展140項民族醫藥適宜技術篩選研究工作。開展基層中醫藥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推廣能力建設。民族地區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遴選民族醫藥適宜技術納入本地區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推廣項目目錄,編寫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手冊,分類分層推廣民族醫藥適宜技術。
(九)落實對基層民族醫醫療機構的對口支援。民族地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在城市三級醫院對口支援縣級醫院、東部地區三級醫院對口支援西部地區縣級醫院時,將民族醫醫院納入對口支援範圍,通過組派城市醫師到民族地區基層臨床帶教,安排民族醫藥人員進修及跟師學習等形式,提高農牧區民族醫藥人員服務能力;組織民族醫醫院和綜合性醫院民族醫科開展對農牧區醫療機構民族醫藥的業務指導工作,採取培訓、技術合作、巡迴醫療等方式,提高農牧區民族醫藥服務能力。
(十)提高綜合醫院民族醫藥服務能力。民族地區省級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民族醫科,有條件的其它綜合醫院應設立民族醫科。民族地區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要支持綜合醫院民族醫藥業務建設,將綜合醫院納入民族醫藥專科(專病)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項目實施範圍,將綜合醫院民族醫藥工作納入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範單位創建範圍。
四、加強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實施民族醫藥人才培養專項。加強高層次民族醫藥人才培養,實施全國名老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優秀民族醫藥臨床人才研修項目;加強農村、社區民族醫藥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鼓勵民族醫藥人員參加民族醫藥技術骨幹培訓、鄉村醫生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和城市社區全科醫師崗位培訓、規範化培訓;鼓勵在職的中醫藥、西醫藥人員積極學習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
(十二)繼續加強民族醫藥院校教育工作。鼓勵和扶持民族地區舉辦高等民族醫藥教育,創造條件獨立設置民族醫藥高等院校;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要設立民族醫藥學院,或設立相應的專業、專業方向;有條件的高等醫學院校積極開展民族醫藥專業研究生培養。建設好16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民族醫藥重點學科建設點。完成新版蒙醫藥本科規劃教材編寫、出版工作,繼續組織開展維醫藥、壯醫藥本科教材等一批民族醫藥教材的編寫工作,逐步完善民族醫藥教材體系。
(十三)加強民族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建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將依託各民族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建立一批民族醫藥繼續教育示範基地。民族地區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民族醫藥情況,充分利用現有的民族醫藥資源,建立省級、地市級、縣級民族醫藥繼續教育基地。
(十四)完善民族醫藥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進一步完善藏、蒙、維醫等民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標準和方法,開展傣、朝、壯醫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體現民族醫藥專業特點,注重能力和業績,充分調動民族醫藥人員的積極性。
五、加強民族醫藥發掘繼承和科研工作
(十五)加強民族醫藥繼承創新基地建設。繼續加強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民族醫)建設,參照國家基地建設的目標要求,在新疆、內蒙古、青海、廣西等民族地區建立省級民族醫臨床研究基地,同時建立一批民族醫重點研究室。
(十六)加強民族醫藥專家經驗傳承研究。做好20位名老民族醫藥專家的醫技醫法、臨床經驗、學術思想的傳承研究。加快整理繼承一些瀕臨失傳的民族醫藥特色診療技術和方法。建立20個名老民族醫工作室。
(十七)組織開展民族醫藥文獻整理和搶救發掘工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開展150部民族醫藥文獻的整理、校勘、註釋、出版工作,完成仫佬族、阿昌族、哈尼族、怒族、布朗族、傈僳族、德昂族、鄂溫克族等民族醫藥常用醫技醫法、習慣用藥、秘方驗方、養生保健方法等醫藥知識、文獻的搶救性發掘整理研究,開展獨龍族、京族、柯爾克孜族等民族醫藥的搶救性發掘整理研究,將其中重要著作漢譯出版;組織編著民族醫藥文獻目錄;開展哈尼族、哈薩克族、仫佬族等民族醫理論整理研究。
(十八)強化民族醫藥臨床應用研究。做好藏、蒙、維等民族8個優勢病種的臨床評價研究和傣、朝、壯等民族特色診療技術的規範化研究。針對民族地區常見病、多發病,開展民族醫10—15個病種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範、療效評價標準的研究。開展民族醫“治未病”研究。
(十九)組織開展民族醫藥特殊炮製技術和傳統製劑技術研究。繼續做好藏、蒙、維、傣、朝、壯、瑤、彝、土家等民族特有藥材或有毒藥材的炮製工藝研究,闡釋炮製原理。開展傳統制藥工藝的評價研究,優化工藝,鼓勵民族藥生産企業、研究機構開展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輔料的應用與開發。
(二十)開展民族藥資源調查、保護與利用和民族醫藥知識産權保護研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開展本轄區內民族藥物資源情況調查研究,編制民族藥志。加強民族藥品種保護,促進民族藥質量提高;支持民族藥資源基地建設,積極推行民族藥藥材GAP實施工作,鼓勵民族藥材規範化種植,保證民族藥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發展。對資源緊缺的民族藥藥材,要逐步解決替代品和發展種植、養殖。加大對民族醫藥知識産權保護研究和宣傳力度,制定民族醫藥知識産權保護對策,積極申報世界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
六、做好民族醫藥標準化建設
(二十一)加強民族醫藥標準化基礎條件建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加快民族醫藥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籌建全國民族醫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全國遴選建設一批民族醫藥標準化研究中心和實施推廣示範單位。加強對民族醫藥專家標準化知識的培訓。
(二十二)研究和制定一批民族醫藥標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開展民族醫藥名詞術語等標準的制定,完成一批藏、蒙、維、壯、瑤等民族醫藥常見病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範、療效評價標準的研究制定。支持《蒙醫護理標準》等一批民族醫藥標準的研究和制定。修訂藏、蒙、維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二十三)加快民族藥標準建設。將民族藥國家藥品標準提高工作作為國家藥品標準提高行動計劃的重點工作之一,分批對衛生部頒布的藏藥、蒙藥、維藥標準進行修訂和提高;完成300種藏藥、蒙藥、維藥及藥材標準的提高工作;指導民族地區建立和完善民族藥藥材標準,制定和修訂體現民族藥特色的炮製規範;鼓勵和引導民族藥生産企業和研究機構積極開展民族藥標準研究提高工作。
七、完善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政策
(二十四)建立完善民族醫藥從業人員執業準入制度。繼續完善藏、蒙、維、傣、朝、壯醫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鼓勵符合條件的藏、蒙、維、傣、朝、壯醫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研究制定其他民族醫醫師資格考試開考標準。制定中醫類別醫師註冊進行民族醫執業的實施辦法。將農村具有民族醫藥一技之長的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開展民族藥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可行性調研,不斷完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二十五)積極落實民族醫藥醫療保障優惠政策。民族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在制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時,考慮充分發揮民族醫藥的作用,將符合條件的民族醫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將符合條件的民族醫診療項目及民族藥(包括飲片、成藥、醫院製劑)納入相應的目錄,適當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民族醫藥服務的報銷比例。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藥目錄》中增加民族藥品種目錄。
(二十六)扶持民族藥的開發與使用。完善民族藥註冊管理,遵循藏、蒙、維等民族藥的研製規律和特點,保證上市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民族藥的研製應符合本民族醫藥理論,申請生産民族藥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民族藥專業人員、生産條件和能力。民族藥品種的技術審評工作,應以民族醫藥專家審評為主,充分發揮民族醫藥專家的作用,突出民族藥特點;增加國家藥典委員會民族藥委員和民族醫藥審評專家;指導民族地區加強對民族藥研製技術和評價標準的研究,切實保證藏、蒙、維等民族藥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引導和扶持民族藥企業加強與民族醫療機構和科研機構的民族藥研發合作。
(二十七)規範醫療機構民族藥製劑管理。各民族地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的意見》文件精神,根據民族醫藥理論特色,尊重民族醫用藥傳統和習慣,結合醫療機構民族藥製劑的特點,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註冊規定,規範醫療機構民族藥製劑註冊管理;會同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醫療機構民族藥製劑在本轄區內指定的民族醫醫療機構和綜合性醫院民族醫科之間調劑使用的具體政策。支持一批民族醫藥特色明顯、臨床使用安全、療效確切的醫療機構民族藥製劑的開發。
(二十八)加強對民族地區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支持力度。積極支持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好壯瑤醫藥振興計劃專項;鼓勵其他民族地區制訂政府層面的民族醫藥振興計劃。國家民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在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九)加強民族醫藥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民族地區開展民族醫藥與周邊國家的官方合作和民間交流。繼續拓展廣西壯瑤醫藥與東盟間的合作與交流領域,定期舉辦“中國—東盟傳統醫藥高峰論壇”。充分發揮民族醫藥學術團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