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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監會發佈電價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2011年起執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3日   來源:電監會網站

    為了更好行使國務院賦予的電價監管職責,加大監管力度,規範電價行為,國家電監會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發佈了《電價監督檢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規定》共5章27條。根據《規定》,電價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主要由各級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對電力企業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電力企業在電力市場中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對電力企業信息資料上報的監督檢查三個方面。《規定》明確了監督檢查的主要措施,電力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事前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檢查通知書,明確檢查事項。特殊情況時,可以持現場檢查通知書或電力監管執法證件直接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電力監管執法證件,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規定》厘定了法律責任,對電力企業違反國家有關電價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電力市場中的不正當競價行為,電力監管機構有權要求其自行予以糾正,或限期改正。電力企業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電力用戶或其他電力企業多付價款的,應當予以退還,不能退還的上繳國庫。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違反有關電價法律、法規和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可以向社會公佈。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的,依法提出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附件:《電價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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