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減輕企業和相關當事人負擔,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出通知,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社團部分收費。
本次公佈取消的社團部分收費涉及三大類20項,包括有關社團開展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向企事業和基層單位及個人收取的申報費、評審費、評價費、評比費、獎牌證書費等各種收費;有關社團接受委託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向被評審者收取的評審費、評定費等各種收費;有關社團開展培訓活動收取的學分證書費等。
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應督促社團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佈取消和停止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對公佈取消的收費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
通知還規定,各社團收取與本通知公佈取消和停止相類似費用的,也應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各社團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實施收費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於治理規範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182號)要求和相關制度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否則一律按亂收費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