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化粧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2010年版)印發
為加強化粧品原料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國際化粧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命名,在衛生部發佈的《國際化粧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2007年版)的基礎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美國化粧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協會2008年出版的《國際化粧品原料字典和手冊(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2008)〕中所收錄的原料命名進行了翻譯,完成了《國際化粧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201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為做好相關工作,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通知就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生産企業在化粧品標簽説明書上進行化粧品成分標識時,凡標識目錄中已有的原料,應當使用《目錄》中規定的標準中文名稱。從2011年4月1日起,生産企業在申報化粧品行政許可時,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化粧品原料名稱屬《目錄》中已有的原料,應提供《目錄》中規定的標準中文名稱。對《目錄》中收錄和未收錄的化粧品新原料,應當按照《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及相關規定經批准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