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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期貨司法解釋為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7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201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今年以來的首份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就期貨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和會員分級結算、結算擔保金制度創新下的司法執行進行了專門規定,對2003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這是在“十二五”規劃開篇之際出臺的維護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司法文件。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成為解決期貨市場相關主體之間民商事爭議的重要依據,對於防範期貨市場糾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7年來,隨著期貨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不斷完善,期貨市場得到較快發展,産品結構日益完善,市場規模穩步擴大。期貨市場服務産業經濟的廣度和深度進一步拓展,與國民經濟的聯絡日益緊密。在過去只有7個品種的基礎上,先後上市了16個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貨和國內首個金融期貨品種。期貨市場成交金額從2004年的14萬億增加到2010年底的300萬億,客戶保證金從133億增加到1700億,投資者開戶數從37萬增加到120萬。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一大商品期貨市場,而股指期貨的上市更成為我國期貨市場改革發展的關鍵一步。

    在期貨市場平穩較快發展的同時,期貨市場法規體系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已經基本形成了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核心,以證監會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為主體,以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的若干自律規則為補充,符合中國實際的期貨市場法規制度體系。同時,期貨市場的各項基礎性制度建設也取得了豐碩成果,逐步建立了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以凈資本監控和分類監管為核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制度、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制度、期貨市場統一開戶制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擔保金制度等。

    為順應期貨市場的新變化、新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期貨司法解釋的補充完善工作,我會予以積極配合,經過多年的研究論證,《規定(二)》在2003年《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基礎上,對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案件的指定管轄、新的分級結算制度和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制度下保證金訴訟保全和執行、新型結算財産結算擔保金的特殊司法保護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規定(二)》建立了期貨市場的指定管轄制度,明確了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期貨交易所是全國性期貨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處於市場交易的中樞位置,承擔著組織市場交易、控制市場風險的重要職責,其制定的交易規則普遍適用於全國各地。指定管轄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提高期貨糾紛案件審判的專業性和統一性,對於維護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意義重大。至此,包括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證券期貨交易組織者、中央結算機構等特殊主體的指定管轄制度已經全面確立。

    《規定(二)》還建立並完善了對期貨市場交易結算財産的司法保護制度,對期貨市場資金安全及制度創新給予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新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及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下,《規定(二)》增加了有關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適用與現金保證金相同的保全和執行原則的規定,並明確了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資産的保全和執行原則,充分考慮了期貨保證金在不同結算層次上、不同財産形式上的訴訟保全和執行情形,進一步保障了期貨市場保證金的安全。為適應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需要,《規定(二)》新增了對結算擔保金的司法保護規定。結算擔保金是結算會員共同分擔市場結算風險的聯保資金,用於應對和化解市場的突發風險,是結算會員履約能力的重要保障。結算擔保金的司法保護制度增強了期貨市場抵禦系統性風險的能力,提高了市場整體的安全性。

    資本市場發展20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針對證券期貨市場發佈的司法文件已達14份,為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我們相信,在一個公平安全高效的司法環境下,資本市場將不斷邁出新步伐,資本市場服務經濟發展全局的能力也將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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