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醫療美容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自《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實施以來,我國醫療美容行業不斷發展,醫療美容服務逐漸規範。但是,部分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仍存在擅自擴大執業範圍、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嚴重威脅醫療美容服務的質量和安全。為進一步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決定在加強醫療服務監管的同時,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全面的醫療美容專項整治工作。現將《醫療美容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該方案做好專項整治工作。相關工作進展情況請及時與我部醫政司聯絡。
聯 係 人:衛生部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 張文寶、李大川
聯絡電話:010-68792730、010-68792211
傳 真:010-68792196
電子郵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
郵政編碼:100044
附件:醫療美容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醫療美容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要求,以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整頓、規範醫療美容服務行業秩序,規範開展醫療美容服務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為,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美容服務。
二、整治目標
通過本次專項整治,對現有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凈化醫療美容服務行業,並以此為契機,規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及依法執業管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加強行業自律,健全醫療美容行業管理長效機制。
三、整治重點
(一)整治範圍。包括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以及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
(二)依法執業情況。包括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依法執業情況,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基本條件不符合《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衛醫發〔2002〕103號),診療活動超出登記執業範圍,發佈違法醫療廣告或違規發佈醫療廣告;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醫師超範圍執業,違反會診有關規定行醫,未按照規定聘請境外醫師短期行醫等情形。
(三)《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的執行情況。包括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衛辦醫政發〔2009〕220號),以及未按照其核準的醫療美容項目級別開展診療活動等情形。
(四)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情況。包括未落實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病歷書寫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2010版)》(衛醫政發〔2010〕11號),病歷檔案資料不全,未嚴格掌握手術適應證,診療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以及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範,醫護人員缺乏急診急救基本知識、基本技能,醫療機構缺少急診急救設備設施,未按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1999〕第6號)、《臨床輸血技術規範》(衛醫發〔2000〕184號)等進行臨床用血,未按照《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範(試行)》(衛醫政發〔2009〕90號)等進行手術部(室)管理,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等情形。
四、工作步驟
(一)自查自糾階段(2011年1月31日以前)。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要按照《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照本醫療機構實際情況,認真開展自查,發現與有關規定不符的,應當立即予以整改。
(二)清理整頓階段(2011年3月31日以前)。
1.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要求和部署,根據“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結合《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57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28號),對本轄區內已經批准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清查和梳理,認真開展清理整頓工作。對本轄區內未批准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依法查處。
2.通過清查,要掌握本轄區內開展醫療美容服務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數量、類別、地址、診療科目情況和開展的醫療美容項目情況等;從事醫療美容工作的醫護人員情況,包括各類人員數量、專業、資質等。此項工作可以結合我部開展的醫療機構註冊聯網管理系統的建設進行。
3.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本省(區、市)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得低於50%。抽查過程中應當組織由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項整治專家組,對有關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查閱有關資料,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審查有關醫務人員的資質,現場考核其知識能力、技術水平等。凡違反有關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1年4月-5月)。2011年4月30日前,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清理整頓工作情況報送衛生部,報送內容應當包括本轄區內醫療美容服務現狀(包括機構、人員等情況)、開展專項整治的具體做法,整治成效,整治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工作建議等。5月,衛生部將根據各地上報情況,組織對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組織實施。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工作方案,細化工作職責,對重大或有影響的案例實施督辦。
(二)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主動與公安、工商、監察等有關部門聯絡,密切配合,建立專項整治工作協調製度。要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集中力量對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對非法執業的機構和人員依法進行查處。
(三)嚴格執法、強化責任。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專項整治工作中要嚴肅執法,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做到方式方法合法合規,依法行政。各地要根據專項整治工作內容,分解工作任務,強化各單位、各部門的工作責任。
(四)建立舉報制度,加大宣傳力度。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並向社會公佈,同時認真處理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各地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對專項整治活動進行大力宣傳,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五)及時總結經驗,探索建立醫療美容行業管理的長效機制。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總結、借鑒有關工作經驗,嚴格準入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加強對相關醫務人員的培訓和執業管理,加強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採取多種方式公開醫療美容服務相關信息,加強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督,發揮行業自律和管理作用,探索建立醫療美容行業管理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