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建立跨境資本雙向流動渠道的需要日益迫切。外匯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要求,依照統籌規劃、循序漸進、先易後難、分步進行的原則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推動對外證券投資項下可兌換
2006年,國務院批准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此後,外匯局與相關主管單位聯合發佈了多個規範性文件,對商業銀行、證券經營機構、保險機構和信託公司等的相關業務分別作出規範。截至2010年12月,外匯局共批准88家QDII機構,境外投資額度共計683.61億美元。QDII制度的實施,標誌著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的提升。這一制度拓寬了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境外投資渠道,使之在全球範圍內配置資産和管理風險,有利於提高境內投資機構的主體投資意識和投資水平,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繼續穩步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促進境內證券市場開放
2002年,我國開始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十一五”期間,根據QFII業務發展情況及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程度,外匯局會同有關部門適當提高單家QFII額度的上限,縮短QFII的本金鎖定期,同時在賬戶開立、匯兌等方面簡化審批手續,支持QFII制度穩步發展,提高資本項目的可兌換程度。截至2010年12月,外匯局共批准97家QFII機構,投資額度共計197.2億美元。
QFII規模的穩步壯大,有效改善了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促進境內證券市場的規範化、國際化,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推進奠定了堅實基礎。
深化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了境外直接投資“按需供匯”
近年來,為貫徹實施國家“走出去”發展戰略,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類企業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外匯局逐步放寬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2006年起,外匯局逐步取消對境外直接投資的購匯額度限制,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了境外直接投資“按需供匯”。2009年,外匯局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即改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和資金匯出核準兩項行政審批為事後登記;擴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匯出前期費用等。上述改革後,境外直接投資在外匯管理環節已無前置性審核。這不僅為企業帶來了便利,也標誌著我國在直接投資項下的可兌換程度有了進一步的提高。
雙向開拓跨境信貸業務,推動信貸業務項下的可兌換
為加大對境外設立企業的後續融資政策扶持力度,支持“走出去”企業更好更快發展,2009年,外匯局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經批准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和人民幣購匯等多種方式進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資金的境內劃轉以及購匯等事宜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
2009年,為支援四川災後重建,支持廣東繼續發揮改革前沿作用,外匯局率先允許四川和廣東的中資企業在一定額度內借用短期外債。2010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此項政策推廣至全國。
上述措施在緩解企業融資難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同時,表明信貸業務項下可兌換程度在流入和流出兩個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簡化行政審批手續,進一步推動資本項下可兌換進程
“十一五”期間,外匯局積極簡化審批手續。2005年以來,每年都推出多項業務審核程序的簡化措施。一是將部分逐筆審核業務調整為總量控制方式。如2010年改革對外擔保外匯管理政策,將此前逐筆核準的管理方式調整為年度餘額管理,限額內自行辦理。二是加大對外匯局分支局的授權,歸併重疊管理環節。近年來,簡化了包括資本金賬戶異地開戶、個人財産對外轉移以及證券項下部分市場退出等幾十項具體業務的審核流程。三是將部分業務由外匯局審核變為授權銀行直接辦理。如部分外資參股金融機構外方利潤購付匯以及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等相關業務,目前已由銀行直接辦理。這些措施有助於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的提高。
“十二五”期間,外匯局將根據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繼續完善資本流入管理,有序拓寬資本流出渠道。加快放開市場主體需求強烈、風險相對較小的項目,對風險較大的衍生品交易等項目,視條件成熟程度適時逐步開放。
在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中,外匯局將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發展情況,使推動可兌換的措施與經濟發展階段、市場發育程度、企業承受能力、金融監管水平與國際金融環境等相適應。在放鬆部分管制的同時,不斷改進和加強審慎性監管,進一步健全跨境資本流動統計監測和預警,防範資本流動衝擊,維護國家涉外經濟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