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湖北省工商局出臺《消費者購買假冒偽劣食品工商部門先行賠付試行辦法》。
依據該辦法,自3月1日起,凡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在湖北省境內具有合法證照的食品經營場所(包括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購買了假冒偽劣食品,可以在7日內申請工商部門先行賠付。若在沒有《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黑店”內購買了假冒偽劣食品,則不在先行賠付之列。以食品變質為由請求先行賠付的,應在食品保質期內提出。
湖北省工商局提醒消費者,申請賠付時,要提供所購食品的銷售發票或購物憑證,上面應寫明食品名稱、數量、金額;要提供食品的外包裝,必要時應提供食品樣品;提供認定其為假冒偽劣食品的相關證據。
該辦法要求,受理申訴的工商部門須在1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認定符合先行賠付範圍和條件、價款在200元以內的,自認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先行賠付;價款在200元以上的,自認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先行賠付。消費者應在接到工商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領取賠付款,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賠償。
該辦法還特別規定,消費者獲得先行賠償後,不影響其依法繼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省工商局介紹,以往消費者買到問題食品,需要工商部門組織消費者和經營者當面調解,一旦經營者不同意調解,消費者只能向法院起訴。而食品質量問題受多種因素影響,認定較為困難,如果經營者不承認,消費者則必須送質檢機構鑒定,耗時長、成本高。因為怕麻煩,不少消費者即使買到假冒偽劣食品也往往放棄維權,先行賠付則大大減少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提振消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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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假冒偽劣食品
經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認定為不合格的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産日期,無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偽造、冒用廠名、廠址、註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虛假標注生産日期、保質期的食品;應標注而未標注QS標誌或者偽造、冒用QS標誌的食品;購買時已過期、變質食品。
由於特殊原因引起的群體性索賠事件和事實難以認定的索賠個案不屬於先行賠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