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
空白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7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深圳農村商業銀行:
2010年,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工作取得很大進展,但在工作推進過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表現為工作進展不平衡,部分地區不同程度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情況;有些省份流動服務方式功能單一,服務深度不夠;有些省份定時定點服務頻度少、時間短、有效性差;有些省份新設網點營運安全風險大、成本高、可持續性能力弱。為進一步做好空白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鞏固完善已有成果,努力轉變工作重心。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關於空白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工作的總體部署,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突出工作重點,加強督促指導,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深入推進金融服務均等化。要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市場原則,注重運用市場準入政策等正向激勵手段,督促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切實增強廣大農民群眾享受金融服務的公平性。2011年,各地要在認真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緊密結合金融機構空白鄉鎮的資源分佈和服務需求,科學制定差別化的解決方案,因地制宜提供基礎金融服務,按照“鞏固、完善、提高”的原則,著力鞏固原有網點,逐步完善網點功能,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機構覆蓋度,推動工作重點由解決金融服務空白問題向擴大固定網點覆蓋面、適度提高轄內鄉鎮網點規模轉變,由解決基礎金融服務覆蓋向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增強金融服務功能轉變。
二、科學設計布設規劃,做好物理網點建設。各地要實事求是,科學規劃,繼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金融機構空白鄉鎮設立營業網點,分年度抓好落實工作。2011年,要按照每個省份現存機構空白鄉鎮平均減少四分之一的目標進度,力爭在全國再解決500個機構空白鄉鎮的機構覆蓋問題。各地要詳細制定網點布設規劃,進一步加大在具備條件的機構空白鄉鎮規劃設置物理網點的工作力度,包括正常營業的一般固定網點、開展定時定點服務的固定網點和多種物理機具。要嚴格控制現有農村網點撤並行為,提高網點覆蓋面,積極推動農村金融機構網點服務升級,鼓勵將業務量較大、能夠實現保本經營的流動服務點和定時定點服務點升級改制為標準化網點。要加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組建工作力度,嚴格執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東西挂鉤、城鄉挂鉤、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挂鉤的政策要求,鼓勵延伸服務網絡。
三、著力完善基礎功能,不斷延伸服務觸角。要確保新覆蓋鄉鎮具備基礎金融服務功能,滿足當地老百姓的基礎金融需求,特別是對目前主要採取流動服務方式的省份,要重點解決好農戶“存、貸、匯”等基礎金融服務問題,做好多種形式的簡易便民服務。要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總結推廣和不斷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充分挖掘和發揮好已有機構網點功能,研發推廣適合當地農戶服務需求的金融業務産品,積極發展現代支付工具,依託鄉鎮政府和公安部門,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廣泛布設ATM機和POS機,協調有關部門探索開展通過POS機向借記卡持卡人提供小額取款和查詢業務,積極發展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現代金融服務方式,提高空白鄉鎮金融服務的充分性與多樣性。對少數收入不能覆蓋成本的機構網點,要積極探索一組人馬服務多個鄉鎮的方式,努力降低服務成本。
四、整合農村金融資源,有效提升服務效率。各級監管部門要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業務合作,整合服務資源,最大程度發揮好機構網點的服務效率。積極協商地方政府探索改進各種補助款項的發放方式,爭取由在鄉鎮設置網點的機構代理髮放,方便當地群眾,盡可能提高現有機構網點的利用效率。靈活調配鄉鎮網點人力,適當調整服務頻率,對少數人口少、業務量小的鄉鎮可以適當拉長服務間隔時間,減少服務頻率,採取電話預約方式提供服務,將有限人力資源集中使用於人口多、業務量大的鄉鎮,適當增加服務頻率,延長服務時間。
五、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農村金融業務成本高、風險大、收益低問題將長期存在,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多數地處偏遠、人口稀少、經濟相對落後,在空白鄉鎮設置網點、開展業務,這一矛盾會更加突出。為此,各銀監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向各級地方政府彙報,在繼續落實好現有各項扶持政策基礎上,進一步協調出臺網點選址、營業用房、費用補貼、稅收減免、風險補償、擔保機制、安全保衛等方面新的優惠政策,充分發揮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探索合力解決“三農”金融服務難題的有效途徑和在貧困邊遠地區開展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保證基礎金融服務的商業可持續性。
六、做好持續跟蹤監測,著力加強網點風險管控。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新覆蓋網點的檢查管理,切實防範操作風險尤其是案件風險,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指導和支持,確保新設網點人員和營業安全。各級監管部門要督促法人機構認真落實內控制度要求,強化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要建立定期走訪制度,加強對新覆蓋網點的監測,督促其合法合規經營,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和處置預案,強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確保新設機構網點安全穩健運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