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續發行2011年記賬式附息(四期)國債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庫[2011]51號
2009年-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籌集財政資金,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財政部決定續發行2011年記賬式附息(四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就本期國債續發行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行條件
本期國債續發行部分的起息日、兌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託管方式等與2011年記賬式附息(四期)國債相同。從2011年2月17日開始計息;票面利率3.6%;按年付息,每年2月17日(節假日順延,下同)支付利息,2016年2月17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年利息。
(一)發行場所。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續發行,其中試點商業銀行櫃臺銷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額度。
(二)發行數量。計劃續發行面值總額300億元,全部進行競爭性招標。甲類成員在競爭性招標結束後,有權追加當期國債。
(三)時間安排。本期國債于2011年4月13日進行續發行招投標,當日停止交易一天。4月14日開始續發行,4月18日續發行結束。續發行部分從4月20日起與原發行部分合併上市交易。
(四)發行手續費率。承銷面值的0.1%。
二、招標
(一)招標方式。採用多種價格(混合式)招標方式,標的為價格。中標價格高於或等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的標位,按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承銷;低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13個(含13個)以內的標位,按各自中標價格承銷;低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13個(不含13個)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
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價格65個以上(不含65個)的標位視為無效投標。
(二)標位限定。投標標位變動幅度為0.05元。每一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投標標位差為連續的22個標位。
(三)時間安排。2011年4月13日上午9:30-10:30為競爭性招標時間;競爭性招標結束後20分鐘內為甲類成員追加投標時間;甲類成員追加投標結束後15分鐘內為填制債權託管申請書時間。
三、分銷
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和試點商業銀行櫃臺銷售的方式分銷。合同分銷部分應于4月14日至4月18日向各交易場所發出分銷確認。
四、發行款繳納
各承銷團成員于2011年4月18日前(含4月18日),將發行款一次繳入財政部指定賬戶。繳款日期以財政部指定賬戶收到款項為準。
戶 名:國家金庫總庫
開戶銀行:國家金庫總庫
賬 號:277—11104—2
匯入行行號:011100099992
五、債權確立
財政部收到發行款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確立債權。
除上述有關規定外,本期國債招投標工作按《財政部關於印發〈2011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財庫[2011]4號)規定執行。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