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17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續發行2011年記賬式附息(四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含試點商業銀行櫃臺)、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續發行。試點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已經開通國債櫃臺交易系統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試點銀行)。
二、本期國債計劃續發行300億元,實際續發行面值金額為339.7億元。
三、本期國債續發行部分起息時間、票面利率等要素均與2011年記賬式附息(四期)國債相同,即起息日為2011年2月17日,票面年利率為3.6%,按年付息,每年2月17日(節假日順延,下同)支付利息,2016年2月17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本期國債續發行採用多種價格(混合式)招標方式,標的為價格,經招標確定的續發行價格為101.43元,折合年收益率為3.41%。本期國債續發行部分從4月20日起與原發行部分300億元合併上市交易。
四、本期國債續發行部分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和試點銀行櫃臺銷售的方式分銷。合同分銷部分應于2011年4月14日至4月18日向各交易場所發出分銷確認。分銷對象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試點銀行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