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
發佈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吉政函[2011]105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調整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公佈如下:長春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7.7元/小時;吉林、松原市區和延吉市最低工資標準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7.3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區和琿春市最低工資標準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6.8元/小時;長白山管委會和其他縣(市)最低工資標準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6.3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期為2011年5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