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對《北京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民意。在送審稿中,特別增加了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根據新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另外,因為確認勞動人事關係發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當依法通過法律渠道解決。依法解決爭議期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依法破産、解散、被關閉、被撤銷、登出及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其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障事務機構負責服務和管理工作。職工被確診或者鑒定為職業病的,由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造成職工職業病危害的最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與以往的規定相比,此次新規明確了北京市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和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送審稿還進一步細化了《條例》規定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的職責,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統籌規劃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徵繳、待遇核定和支付,與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書面協議。
送審稿還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