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黨組貫徹執行《關於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實施辦法
安監總黨〔2011〕20號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落實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進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反腐倡廉工作,為推動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全國安全生産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提供政治和紀律保證,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組織領導
(一)指導思想。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求實創新、統籌兼顧,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在安全監管監察系統的貫徹落實。
(二)工作原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業務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相結合,“一崗雙責”的原則;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協調、常抓不懈的原則。
(三)組織領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部門組織協調,業務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各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堅持與安全監管監察中心工作緊密結合,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緊密結合,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日常管理監督緊密結合,與加強幹部隊伍特別是領導班子建設緊密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與各項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保證和促進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順利完成。
二、責任範圍和內容
(四)安全監管總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由總局黨組全面負責,在總局黨組領導下進行。成立由總局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總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委駐總局紀檢組組長和有關領導同志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同時為總局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懲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日常協調工作。
總局黨組書記對總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黨組其他成員和國家煤礦安監局領導班子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總局黨組履行以下責任:
1.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任務目標和措施要求,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組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並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2. 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重點加強領導幹部反腐倡廉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示範教育和崗位廉政教育。每年7月份第二周組織開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努力實踐“以周保月、以月促年、逐年深化”的反腐倡廉教育長效機制。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在全系統營造“廉榮貪恥、執法為民”的反腐倡廉文化氛圍。
3. 根據黨和國家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政策法規制度,針對安全監管監察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安全監管監察系統黨風廉政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積極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4. 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重點加強對人財物、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等重要權力運行的監督,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錢、管權的機制。
5. 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6. 認真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7. 落實選拔任用幹部的各項規定,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和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8. 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安全生産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9. 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定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專題彙報,對相關工作進行研究、提出要求,幫助解決重大問題,為其有效地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五)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對總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總局黨組自身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責任:
1. 了解總局機關和全國安全監管監察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結合實際組織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2. 了解掌握總局黨組成員和國家煤礦安監局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督促落實廉潔從政規定。主持召開總局黨組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3. 了解掌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廉潔自律與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情況,組織研究所屬單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
4. 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産領域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5. 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和遵守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各項規定。
(六)總局黨組其他成員和國家煤礦安監局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範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責任:
1. 了解掌握分管司局和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組織分管司局和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總局黨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
2. 對分管司局和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聽取1次有關情況彙報。
3. 參加分管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認真落實談話提醒等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4. 帶頭學習和遵守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各項規定。
(七)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各司局領導班子對本司局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司局領導班子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1.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總局黨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據本司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2. 組織本司局黨員、幹部學習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總局黨組下發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法規、規定等文件,抓好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開展經常性的廉政談話。
3. 結合業務工作和幹部思想實際,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並認真抓好落實。
4. 履行監督職責,對各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處(室)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尤其是加強對幹部行使權力和下基層遵守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
5. 定期向分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根據分管領導及紀檢監察部門的要求調查處理有關問題,並及時反饋相關結果。
6. 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工作,支持本單位黨總支、支部紀檢委員履行職責。
(八)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各司局主要負責人對本司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本司局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除承擔領導班子責任外,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1. 自覺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經常分析班子和隊伍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緊密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措施。
2. 結合本司局實際,制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明確分工,責任到人,並認真組織實施。
3. 加強對領導班子和全體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組織制定監督約束制度,規範工作程序,明確工作人員行為規則。
4. 按規定主持召開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幹部述職述廉會和廉政考核,針對領導班子集體和領導幹部個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切實抓好落實。
5. 積極支持和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工作,並按規定要求向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工作情況。
6. 帶頭遵紀守法,自覺執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各項制度和規定,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九)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各司局其他副職領導幹部對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1. 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具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和督促分管處室落實反腐倡廉各項規章制度。
2. 抓好對分管處(室)黨員幹部的黨風廉政教育,經常開展談心活動,有針對性地進行廉政提醒談話。
3. 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對分管範圍內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主要領導彙報,並認真糾正。
4. 協助主要領導建立完善規章制度,規範工作程序,約束幹部行為。
5. 嚴格遵守黨紀國法,自覺執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各項制度和規定,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十)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黨組和其他直屬單位黨組織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1. 貫徹落實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安排部署,分析研究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結合實際制定機關工作計劃,按照定人定事定時限的要求,每年分解下達責任目標,逐級簽訂“兩書”,並認真組織實施。
2. 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3. 根據黨和國家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政策法規制度和總局黨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從實際出發,積極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4. 強化權力運行和監督,積極推行“黨務公開、政務公開”,重點加強對人財物、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等重要權力運行的監督,有效規範和約束權力運行。
5. 制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和辦法,重大問題決策、重點項目安排、重要幹部任免和大額度資金使用,都要按程序辦理,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6. 認真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情況、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7. 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每季度至少聽取1次工作彙報,對相關工作進行研究、提出要求,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十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正職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領導班子自身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除承擔黨組(黨委)責任外,承擔以下責任:
1. 根據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專題進行研究,對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出具體部署安排。每個季度至少主持召開1次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會議。
2. 了解掌握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或其他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廉潔從政和履行“一崗雙責”的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要親自找其談話,進行提醒教育或誡勉談話,促其及時改正,切實管好班子、帶好隊伍。
3. 主持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和廉潔從政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發現和糾正領導班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4. 重視群眾信訪舉報,認真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加強對查辦案件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及時排除辦案中的阻力和干擾,採取有力措施,為查辦案件提供保障。
5. 領導和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項目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把黨風廉政建設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切實取得實效。
6. 帶頭遵紀守法,自覺執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各項制度和規定,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問題。
(十二)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副職根據分工對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除承擔黨組(黨委)責任外,承擔以下責任:
1. 協助主要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具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單位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 結合分管業務,經常組織分析黨風廉政建設狀況,並組織制定防範性措施和規定。
3. 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對分管範圍內發現的不廉潔行為要及時找本人談話,促其認真糾正。
4.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要組織研究,支持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5. 嚴格遵守黨紀國法,自覺執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各項制度和規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下屬。
(十三)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在同級黨組(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組織領導下,負責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承擔以下責任:
1. 按照同級黨組(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組織的部署,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進行組織協調、綜合指導和監督檢查。
2. 監督檢查下級黨組(黨委)和同級職能部門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3. 認真履行紀檢監察職能,協助黨組(黨委)抓好黨風廉政教育,督促檢查黨風廉政各項規定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4. 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不正之風。
三、考核和監督檢查
(十四)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逐級考核。總局黨組負責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總局各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檢查考核工作。每年7、8月份,對上半年的情況進行1次檢查;年底進行1次全面考核。各部門、各單位領導班子負責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
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要與領導班子考核、幹部考察和年度考評等工作,以及懲防腐敗體系檢查有機結合,必要時進行專門檢查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建立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每次考核結果由實施考核部門綜合情況,向黨組(黨委)彙報,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在考核過程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由實施考核部門提出整改建議,限期改正。在考核中發現問題嚴重,需要追究責任的,由黨組(黨委)研究實施責任追究。
(十五)建立報告制度,定期進行彙報。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總局各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每半年就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向總局黨組進行1次專題報告。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
(十六)總局巡視組在開展巡視工作中,應當依照巡視工作有關規定,加強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巡視監督。
(十七)紀檢監察、人事等部門按照總局黨組要求,具體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規定》全面落實。
四、責任追究與獎懲
(十八)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1. 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上級組織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甚至拒不辦理的;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2. 疏于監督管理,導致領導班子成員或者分管範圍內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3. 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4. 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規,弄虛作假或者私設“小金庫”的。
5. 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縱容的。
6. 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十九) 領導幹部有本規定之(十八)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二十)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挽回影響的;或者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或者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分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二十一)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力、完成任務不好、群眾反映較大的單位給予批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1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