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有關負責人就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修正答記者問
2011年4月27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土資源部第52號令發佈了《關於修改〈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具體範圍和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資質的條件,對加強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測繪活動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中外經濟交流與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問:為什麼這次要修改《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答:原《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2007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以國土資源部第38號令頒布。原辦法對外國人來華從事測繪活動的形式、可以從事的測繪活動業務範圍、具體審批程序、監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為依法管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提供了依據。辦法自2007年3月1日實施以來,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加強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定期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情況、進行測繪活動的範圍、測繪成果匯交、參加測繪活動的人員等內容進行檢查,嚴懲違法行為,維護了國家安全和利益。
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就部門規章清理作出部署並提出了要求。國家測繪局隨即開展了部門規章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發現《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部分條款與測繪管理的實際情況不符。同時,國家測繪局為加強互聯網地圖服務資質管理,在2010年5月修訂印發了《互聯網地圖服務專業標準》,加強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市場準入。由於互聯網地圖服務既屬於測繪活動,也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同時遵守《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第333號令),但是這兩個法規存在不一致的問題。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要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
綜上,我局開展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修訂稿完成後,經國土資源部提請國務院審核。國務院審核批准後,由國土資源部以部令發佈。
問:此次辦法修改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答:一是通過這次修改,使《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與測繪工作的實際保持一致。一方面加強了測繪工作與其他相關部門工作的銜接,維護了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另一方面有利於推動測繪管理工作依法進行。
二是通過這次修改,明確了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規定,有利於加強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管。近年來,互聯網地圖服務市場發展迅速,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一些問題,涉密地理信息被上傳標注,危害國家主權和損害民族尊嚴的問題地圖被登載,這些對我國國家安全構成了嚴重隱患,黨和國家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關注。此次修訂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進行明確規定,填補了監管政策的空白,有利於依法加強監管,使互聯網地圖服務市場健康、規範發展。
三是該規章的制、修訂,都經過了國務院的審核批准,這體現了國家對涉外測繪管理的高度重視。按照國家的要求,這次規章的修訂,一方面要嚴格遵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對外承諾,另一方面由於測繪涉及國家秘密、主權和安全,必須加強監管。
問:辦法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範圍和形式有哪些規定?
答:關於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測繪活動的範圍,《測繪法》第七條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過批准,並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辦法》進一步對合資、合作測繪的範圍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禁止其從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的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以及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活動。
關於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測繪活動的形式,《辦法》第六條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形式進行規定:一是合資、合作形式,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合資、合作形式需要依法取得測繪資質,並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二是一次性測繪形式,是指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的測繪活動。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只能採取上述兩種形式。
問:辦法對哪些內容作了修改?
答: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合資合作企業不得從事的地圖編制活動的具體專業範圍。
新修訂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合資、合作測繪不得從事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的編制活動。與原辦法相比,目前的地圖編制的具體專業範圍劃分更加合理明確,有利於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管理,有利於促進地圖市場的規範。
二是新增了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特別規定。
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必須依法設立合資企業。為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管,促進互聯網地圖市場健康發展,國家測繪局制定了互聯網地圖服務專業的測繪資質標準,加強了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準入管理。新辦法將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資質的僅限于中外合資企業,相對於申請其他測繪資質的可以是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更為嚴格,有利於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管,同時也與上位法《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保持一致。
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只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資質的中外合資企業,其外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該規定適應了對外開放和經濟合作的需要,有利於促進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公平有序競爭。首先,此項規定的依據是《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由於互聯網地圖服務既屬於測繪活動,也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因此應當與《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保持一致。其次,放寬對外方出資比例的規定限于只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資質的中外合資企業,如同時申請其他業務範圍的,外方投資比例規定不變,即必須中方控股(中方投資比例佔51%以上)。
三是修改了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提供的材料的規定。
根據上述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特別規定,新辦法第九條對申請測繪資質應當提供的材料做出了相應的修改,進一步方便了申請人,符合行政審批的公開透明的要求,有利於行政機關依法審批,提高行政審批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