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以下簡稱《規定》)及其貫徹實施意見,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入發展,近日,審計署制定出臺了《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思路、發揮聯席會議和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計劃管理和組織實施、把握審計內容、做好審計評價、促進結果運用、推進規範化和信息化建設、加強隊伍建設和理論研究等八個方面,對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意見》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科學審計理念,認真學習貫徹《規定》及其貫徹實施意見,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促進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切實依法履行經濟職責,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全力服務於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同時,為適應新形勢對經濟責任審計提出的新要求,將工作思路調整為“全面推進、突出重點、健全制度、規範管理、提高質量、深化發展”。
《意見》強調,各級審計機關要充分認識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履行職責。同時,要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在計劃制定、組織實施、信息共享、結果利用等關鍵環節的職能作用,形成審前共商、審中協作、審後運用的整體合力。同時,要加強審計計劃管理,包括實行分類管理、加強對重點部門、重點單位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審計、加大任中審計比重。
根據《規定》要求,《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不同類別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提出了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重點審計內容。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可以側重於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措施制定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以及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可以側重於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貫徹執行中央、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以及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同時,鼓勵各級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不同類別、不同級次、不同崗位性質、不同地域特點領導幹部的具體審計內容。
《意見》指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堅持依法評價的原則、客觀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責任制考核目標、行業標準等進行;要與審計內容相統一,既要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又要反映存在的問題,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該《意見》是對《規定》及其貫徹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的具體化,它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化發展,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幹部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完善國家治理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的“免疫系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