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加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11]17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工信委、工信廳)、財政廳(局):
我們對各地報來的2010年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進行了初步書面審查。現就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加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監督檢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審查情況看,財政獎勵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節能量計算不正確,部分項目節能量明顯偏大,個別項目節能量嚴重失實。
(二)節能量不符合要求。個別項目節能量在100噸標準煤以下,或1萬噸標準煤以上。
(三)合同簽訂時間不符合要求。個別項目合同簽訂時間為2010年6月1日以前。
(四)改造內容不屬於支持範圍。部分項目如煤炭儲運揚塵覆蓋技術、搬遷改造、瓦斯發電、太陽能熱利用等不屬於支持範圍。
(五)項目未在項目實施地申報,而是在節能服務公司所在地申報。
(六)部分項目節能服務公司投資比例不足70%。
(七)財政獎勵資金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偏高,部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甚至高於項目總投資。
(八)項目技術經濟指標明顯不合理。個別項目每節約一噸標準煤投資達3.5萬元,有的甚至達6萬元,與一般節能改造2000-5000元/噸標準煤的投資強度相比,明顯偏高,節能服務公司根本無法收回投資。
(九)項目信息不全。有的項目沒有填報項目名稱、改造內容、節能量等。
(十)部分項目與中央財政節能技改項目重復。
二、有關要求
(一)請各地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立即組織對本地區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自查,嚴格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發改辦[2010]2528號)等文件的相關要求,對項目的真實性、節能量、技術經濟指標、合同簽訂時間、項目改造內容等進行認真審查和現場核查。各地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對審核工作承擔責任,節能服務公司和第三方審核機構要對上報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自查後,對不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要及時收回獎勵資金,節能量偏大的項目要如實核減節能量和獎勵資金。自查結束後,請各地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獎勵項目及資金調整情況,將本地區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清算匯總表和每個項目的基本情況表(見附表)、合同複印件以及第三方節能量審核報告(第三方節能量審核報告需詳細列明節能量計算方法和過程)複印件于7月31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
(二)各地自查工作結束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將對各地區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認真審查,並組織第三方審核機構對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現場抽查。根據審查和抽查結果,視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對把關不嚴、審查失職的地區,暫停安排該地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將收回該公司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資金,並取消其節能服務公司備案資格;對節能量審核明顯失職的第三方審核機構,將取消其審核資格。
(三)請各地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的要求,于每季度結束10日內,將本地區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季度統計表、新安排項目的基本情況表、合同複印件以及第三方節能量審核報告複印件及時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鋻於部分地區還存在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尚未出臺、地方配套獎勵資金不到位、對外地節能服務公司在本地區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予獎勵等問題,請這些地區務必按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的有關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對2011年8月15日前沒有整改到位的地區,將暫停安排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並予以通報。
附: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基本情況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 政 部 辦 公 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