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辦法》的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家九部委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等規定,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超成果,持續穩定地推進全國治超工作,自2005年開始,交通運輸部組織各地有計劃地開展了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工作。隨著路面治超監控網絡的逐步建成完善以及檢測站規範化、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逐漸深入,急需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予以調整和規範。此外,受到卸載場地、裝卸設備等因素限制,糾正違法超限行為的措施難以執行到位,一些地方出現了違規上路罰款、簡單執法、以罰代糾等執法不規範的問題,不但損害了執法公信力和政府公共形象,更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需要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防止公路“三亂”現象反彈。2011年3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為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置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並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為切實加強檢測站管理,規範執法行為,交通運輸部將制定《辦法》列入了 2011年的一類立法項目。
制定《辦法》的依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規範執法,並公佈監督電話。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規定:“(三)加強監控網絡建設。結合公路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建設一批標準化、規範化且通過計量檢定的超限超載檢測站,逐步形成全國性超限超載車輛監控網絡,對超限超載車輛實行長期、有效的監控檢測。”
《國家九部委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規定:“(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監控網絡。加強治超檢測站點規範化建設,在全國建設一批標識統一、設施完備、管理規範、信息共享的治超檢測站點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全國治超路面監控網絡。”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6章,共41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執法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及4個附件。總體看,《辦法》主要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要求,緊緊圍繞超限檢測站的規範管理,解決超限檢測站怎麼規劃、怎麼建設,建成後怎麼運行以及駐站執法人員怎麼開展工作的問題,是多年來實踐經驗的總結。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
《辦法》規定,公路超限檢測站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在公路上設立的,對車輛實施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執法場所和設施。《辦法》將公路超限檢測站定位為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專職從事路面治超工作,具體承擔七項工作職責:一是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是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各項管理制度;三是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四是監督當事人對超限運輸車輛採取卸載、分裝等消除違法狀態的改正措施;五是收集、整理、上報有關檢測、執法等數據和動態信息;六是管理、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施、設備和信息系統;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確定了公路超限檢測站的佈局規劃要求
《辦法》規定,公路超限檢測站按照佈局和作用,分為I類檢測站和II類檢測站。I類檢測站主要用於監控國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條國道或者省道的交匯點、跨省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全國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II類檢測站主要用於監控港口碼頭、廠礦等貨物集散地、貨運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內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區域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置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I類檢測站的設置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超限檢測站的規劃。超限檢測站的選址應當優先考慮公路網的關鍵節點,儘量選擇視野開闊,用水、用電方便,生活便利的地點,並統籌考慮公路網運行監測、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線現有設施、設備、人力、信息等資源,增強站點綜合功能,降低運行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整體佈局進行後評估,並可以根據交通流量、車輛超限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對超限檢測站進行合理調整。
三、加強了公路超限檢測站的信息化建設
《辦法》要求,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其信息系統應符合交通運輸部頒發的數據交換標準,並滿足遠程查詢證照和違法記錄信息、站內執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級聯網管理的需要;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由公路超限檢測站具體負責管理和維護。同時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超限運輸違法信息進行整理和匯總,並抄送相關部門,由其對道路運輸企業、貨運車輛及其駕駛人依法處理,通過治超信息化建設,著力構建超限運輸信用管理體系。
四、明確了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工作方式
《辦法》規定,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採取固定檢測為主的工作方式。對於檢測站附近路網密度較大、故意繞行逃避檢測或者短途超限運輸情形嚴重的地區,公路超限檢測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利用移動檢測設備等流動檢測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同時要求,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線上開展流動檢測。
五、建立了路政、交警等人員駐站執法的管理模式
考慮到地方管理模式的多樣性以及國家建立治超長效機制的要求,《辦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依照各自職責,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在組織管理上,堅持公路管理機構是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管理部門,負責檢測站的建設、運行等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在執法規範上,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駐站執法人員應以原派駐單位的名義依照各自職責對外行使執法權。允許有上路執法權的部門派員駐站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將有效避免重復設站和反復檢查車輛,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六、提出了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文明服務要求
《辦法》規定,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在站區內設置監督意見箱、開水桶、急救箱、衛生間等便民服務設施,並保持站內外環境整潔。同時要求,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佩戴標誌、持證上崗,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行為規範,做到著裝規範、風紀嚴整、舉止端莊、熱情服務。
七、建立了懲治和預防公路“三亂”保障體系
(一)《辦法》規定,在經批准的公路管理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和運行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有助於根本上消除“亂罰款”、“亂收費”的誘因。同時規定,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實施罰款處罰應當實行罰款決定於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此外,還要求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不得收取檢測費用;對停放在檢測站內接受調查處理的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用;需要協助卸載、分裝超限貨物或者保管卸載貨物的,相關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二)《辦法》對公路超限檢測站的佈局規劃及功能用途提出系統全面的要求,有助於完善路面治超監控網絡,為切實落實卸貨、分載措施提供了必要的執法手段保障,將有效杜絕“只罰不糾”、“以罰代卸”等現象。此外,《辦法》還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加強對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考核,實行站長負責制和站長定期輪崗交流制;並加強檢測站信息化建設,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實行聯防聯控,最大限度減少一線執法人員的主觀臆斷性。
(三)《辦法》對執法紀律提出嚴格要求。首先,要求公路超限檢測站規範和公示檢測、處罰、卸載等工作流程,促進執法行為的規範化和工作動態的透明化。第二,要求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嚴禁下列行為:一是未按照規定佩戴標誌或者未持證上崗;二是辱罵、毆打當事人;三是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四是擅自使用扣留車輛、私自處理卸載貨物;五是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運輸車輛予以放行;六是接受與執法有關的吃請、饋贈;七是包庇、袒護和縱容違法行為;八是指使或者協助外部人員帶車繞行、闖卡;九是從事與職權相關的經營活動;十是貪污、挪用經費、罰沒款。第三,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設立公開電話,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建立治超信訪快速處置機制。對違反執法紀律“十條禁令”的檢測站和執法人員,依法予以通報和嚴肅處理。
已經開展的相關工作
(一)開展公路超限檢測站規範化建設工作。2005年12月13日印發了《全國治超檢測站點規範化建設試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北京、河北、山西三省開展檢測站規範化建設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06年2月7日印發了《關於做好治超檢測站點規範化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設計指南(試點工程版)》、《全國治超信息系統數據交換標準(試行)》等文件和技術規定,指導各地開展建設工作。
(二)開展信息系統聯網工作。2009年9月27日,印發了《關於開展全國超限信息系統聯網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導各地加快信息化建設,爭取在兩年內完成部、省、站三級超限信息系統全國聯網,實現超限信息適時交換和全國共享,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全過程監控和聯防聯治。
(三)規範治超執法行為。2005年8月10日,印發了《關於加強治超站點管理規範治超執法行為的通知》,明確了執法紀律要求。2009年9月27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治理車輛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從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監控網絡、強化路面執法、統一超限認定標準、推行違法處罰基準制、嚴肅執法紀律、加強安全管理等七個方面,加強和規範治超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