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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工作基本規程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9日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網站

    為加快推進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確保轉制工作規範有序進行,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近日制定出臺了《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工作基本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供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作為轉制工作的參考。

    據了解,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由中宣部、新聞出版總署牽頭,建立以中紀委、中組部、中編辦、中直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人社部、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為成員單位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新聞出版總署。

    此次出臺的《規程》僅適用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報刊出版單位轉企改制,內容包括報刊出版單位在轉制工作中如何制訂轉制工作方案,如何進行清産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産評估,如何實施國有資産管理,如何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如何登出事業單位法人與辦理企業登記註冊,如何制訂人員安置和勞動關係調整方案以及如何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對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實施轉制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

    在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企改制過程中,人員安置和勞動關係調整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且備受業界關注的環節。此次出臺的《規程》明確指出,須嚴格按照國辦發[2008]114號及中辦發[2011]19號的有關精神,制訂人員安置和勞動關係調整方案,方案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和保障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的合法權益。報刊出版單位要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參照《關於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後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50號)文件確定的原則執行,具體參保時間另行確定。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北京市《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4]185號)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158號令)執行。

    對於如何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規程》指出,完成轉制的報刊出版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規定,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7項材料:報刊出版單位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核銷事業編制批復件;登出事業單位法人證明;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複印件;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引入非公有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准函。

    《規程》指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下發紅旗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等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1]3號)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登出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起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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