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出臺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編制標準,這是湖北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
由湖北省編辦、省衛生廳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湖北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照服務人口的萬分之八到萬分之十二核定人員編制。各市州可根據當地實際,在該幅度範圍內科學合理地確定人員編制標準。由國有企事業單位、公立醫院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集體性質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參照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標準;對於民營性質的城市社區服務機構,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職責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予以補償,所需人員根據工作需要自主聘用。
《意見》的出臺,為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落實基本藥物制度,完善人事制度改革與績效工作制度,全面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配套改革奠定了基礎。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公益性質,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水平,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孔文瑩、陳瑾、賈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