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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廉租房申請條件再放寬 新標準8月1日起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2日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昨天(8月11日)從上海市政府網站獲悉,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繼續擴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市政府決定對本市廉租住房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進行調整。新的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今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復核辦法重新核準前,其配租標準維持不變。

    根據此項 《市政府關於調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的通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且共同生活;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滿3年,且具有申請所在地城鎮常住戶口滿1年;申請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財産低於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財産低於55000元(含55000元);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出售或贈與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難的行為。《通知》規定,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可以單獨申請廉租住房。

    對於配租標準,《通知》規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積為申請家庭(含單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差額面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人均居住面積10平方米計算。申請家庭(含單身人士)配租面積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積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積計算。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積的基本租金補貼標準,黃浦、靜安、徐匯、長寧、普陀、閘北、虹口、楊浦、浦東新區9個區為62元;閔行、寶山、嘉定3個區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賢、崇明5個區(縣)為32元。其中: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5840元 (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補貼標準實施補貼;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間,或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間的,按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70%實施補貼。(記者 張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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