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和《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要求,加強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國家電監會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做好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電力安全信息報送範圍:電力生産和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發電設備或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萬元以上的事故(簡稱“設備事故”),以上統稱“電力事故”;未構成電力事故,但對社會或電力系統造成較大影響的不安全事件 (以下簡稱“事件”);境外電力工程建設和運營項目發生的較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
通知指出,發生信息報送範圍中所述事故(或事件)的單位是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其中,電力建設施工中發生電力事故(或事件)時,電力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各參建單位都有報告信息的責任。
通知對報告的程序及時限作出詳細規定:信息報告責任單位負責人接到電力事故(或事件)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上級主管單位、事故(或事件)發生地電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在未設派出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報告責任單位負責人應向電監會相關區域電監局報告。涉及電網減供負荷或者城市供電用戶停電的電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省級以上電網企業向事故(或事件)發生地電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電監會派出機構和全國電力安全生産委員會成員單位接到電力事故(或事件)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電監會報告。發生在西藏自治區的電力事故(或事件),信息報告責任單位負責人應當於接到電力事故(或事件)報告後1小時內直接報電監會。境外電力工程建設和運營項目發生較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國內的主管企業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電監會報告。
通知強調,信息報告應當採取書面方式上報,不具備書面報告條件的可先通過電話報告,再書面報告。信息報告後又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通知還對電力事故綜合信息的報送程序、時間及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省(自治區)電監辦統計本省(自治區)月(年)度電力事故信息報區域電監局,未設電監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力事故信息由區域電監局負責統計。區域電監局匯總本區域月(年)度電力事故信息後報電監會安全監管局。電監會派出機構和全國電力安全生産委員會成員單位應于次年1月底前向電監會安全監管局報送上年度電力安全生産情況分析報告。